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上市公司收购方案及公司股份权益的变动情况(包括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债券(含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十三)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十四)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含资本公积转增方案);
(十七)公司盈利预测;
(十八)公司的关联交易;
(十九)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及重大事件;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上述“重大”的具体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并执行。上述内幕信息的统计口径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工作原因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第十三条内幕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公司应保证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如果该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人员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亦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前述所列内幕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直至解除其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存在拒不配合登记工作或事后公司发现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向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由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存在拒不配合登记工作或事后公司发现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向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由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