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张家港农商银行十九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23,652,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44,344,974股的41.87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0,191,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27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461,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 1.00 | 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1,021,546,255 | 99.7943% | 1,745,455 | 0.1705% | 360,760 | 0.0352% | 通过 |
| 2.00 |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 1,020,627,755 | 99.7045% | 2,192,315 | 0.2142% | 832,400 | 0.0813% | 通过 |
| 3.00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 1,020,959,755 | 99.7370% | 2,112,135 | 0.2063% | 580,580 | 0.0567% | 通过 |
| 4.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0,868,295 | 99.7280% | 2,107,395 | 0.2059% | 676,780 | 0.0661% | 通过 |
| 5.00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946,732,573 | 92.4857% | 76,259,117 | 7.4497% | 660,780 | 0.0646% | 通过 |
| 6.00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945,821,753 | 92.3968% | 77,162,337 | 7.5379% | 668,380 | 0.0653% | 通过 |
| 7.00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946,246,573 | 92.4383% | 76,755,717 | 7.4982% | 650,180 | 0.0635% | 通过 |
提案3、4、5、6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上述议案中部分议案的表
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 1.00 | 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510,593,058 | 99.5892% | 1,745,455 | 0.3404% | 360,760 | 0.0704% | 通过 |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郭丰雷、何志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