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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8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2 月27 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2 月2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2 月 27 日上午9:15-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4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王华君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1人,代表股份698,51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7.27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44,465,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0.23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6人,代表股份154,05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04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8人,代表股份154,159,97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6人,代表股份154,05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042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根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员 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持有公司标的股票在公司股东会上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 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20,513,5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 购股份数量为62,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 为16,5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及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东莞市华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08,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6425%;反对54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08,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2%;反对54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8,49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9.9969%;反对2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54,138,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2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邓鑫上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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