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月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至少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由董事长、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在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汇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五)公司内控相关财务制度、内控报告;
(六)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由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会后
日内,各委员均应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书面表决意见。
当审计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如有必要,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内部审计部门制作。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委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议题、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记录人、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尚未公开的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同时,原《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