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161号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余荣清、张冬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6号)查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久或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登记范围不完整的问题。
*ST恒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8条、第2.3.4条、第13.1.4条的规定。
*ST恒久时任董事长余荣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
4.3.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ST恒久董事会秘书张冬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
4.3.5条、第4.4.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