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03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对公司 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 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安全第一、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 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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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审核、 批准。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执行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积极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 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收集信息,编制委托理财方案并进行前期论证、调研,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范围、投资期 限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并提交公司内部审计室审核备案。
(二)根据第八条的审批权限,对财务部提交委托理财方案进行审批。
(三)公司成立理财小组,财务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征求理财小组成员意 见,超过半数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批准后打款;对公司购买高风险的理 财产品,董事长需召集公司高层讨论批准。
(四)购买理财产品当日,财务部应及时向证券办公室及内部审计室提供《委 托理财审批表》复印件、签字盖章的合同、资金凭证、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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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等,由董事会秘书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五)理财赎回流程:1、约定到期日产品,无需提交审批,到期赎回。若 发生延期、逾期情况,应及时通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2、随时可 以赎回的产品,由财务部根据资金安排赎回。
第四章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二)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对手方及 时催收理财本金和收益,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三)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购买理财产 品的最新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四)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 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结束后10 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证券办公室、内部审计室报告上月到期及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情况。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室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 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依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 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办公室应确保披 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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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如因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理财产品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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