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03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 需要,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证券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控股 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该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只能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铜、铝、钢材以及 塑料等原材料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 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公司 应当根据实际订单数量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 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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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也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期货市场。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 接受公司内部审计室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七)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股东会是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简称“期货小组”),公司期货 小组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期货小组主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小组成员包括: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证券办公室、内部审 计室等相关人员。董事长为期货小组负责人,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 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七条 公司销售部门统计订单数量和预计订单数量,定期报给采购部、财 务部。
第八条 公司采购部根据实际订单数量和未来生产计划,制定每月采购计划, 及时报给财务部。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销售、采购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负责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室负责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执行情况进行风险 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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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期货小组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止损 限额等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以内,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 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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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期货交易流程
第二十条 期货操作员根据定期上报的各类期货品种用量,及时填写期货保 值申请单,交由董事长审批,保值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需要保值的材料品种、数 量、买入价格区间、卖出价格区间、保值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外,公司期货小组可根据正常生产经营 仍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数量情况,以及在季节性低点建立战略库存,确定期货保 值追加量。
第二十二条 期货操作员依据经董事长批准的保值申请书或期货小组确定 的追加量,结合期货交易所价格走势,确保在保值价格区间内或更低价格进行保 值操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每周核对仓单数量,当持仓量小于相应月份的计划使用 量,且期货价格比现货价格有贴水时,可以差额量为限,向期货小组提出保值申 请,经批准后择机进行保值。
第二十四条 各期货品种当月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当月的实际用量,总持仓量 不得超过全年实际使用量,单笔期货交易持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期限。
第二十五条 开展期货业务所需资金(含临时追加保证金)由财务部在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提出申请,经总经理、董事长签字批准后调拔。
第二十六条 期货操作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将当天的期货交易明细打 印并存档。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 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期货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或者接近涨跌停板时,期货操 作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向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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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操作员应及时将情况向期货小组 成员汇报,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小组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长须组织召开期货小组会议或公司高层会议,研究对策。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期货业务执行部门应定期向期货小组提交上月期货交易业务报 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期货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期货操作员每次交易后应向公司期货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 建/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期货操作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财务负责人 及董事长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保密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公司期 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 料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已交易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证券办公室报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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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期货操作员未按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保值的,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期货小组年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期货操作工作汇报,董事 会对相关人员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颁布实施后,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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