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 年03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应当选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行资格;
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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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师。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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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三家或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报价,以及就相关 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家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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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 /选聘基准价 ) \times 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十五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应要求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四)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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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 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六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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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除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 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 度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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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担;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等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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