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晟高科股票代码:
002778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12层1205通讯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
幢
层1205
一致行动人名称: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522号1幢23楼通讯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
号
幢
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中晟高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有权的政府或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批准或批复同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完成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第一节释义
...... 1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 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第七节备查文件 ...... 16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 18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中晟高科、
公司
| 上市公司、中晟高科、公司 | 指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天凯汇达 | 指 | 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一致行动人、吴中金控 | 指 |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受让方、福州千景 | 指 | 福州千景投资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 | 指 | 天凯汇达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7,883,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2.3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福州千景 |
| 《股份转让协议》 | 天凯汇达与福州千景于2025年7月22日签订的《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福州千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天凯汇达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住所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12层1205 |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9日 | ||
| 经营期限 | 2018年11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 出资额 | 80,000万元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苏州市吴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MA1XF24W34 |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通讯方式 | 0512-66018267 | ||
| 出资人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比例 |
| 1 | 苏州吴中经开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19.7500% | |
| 2 |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9.1250% | |
| 3 |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
| 4 | 袁永刚 | 15.0000% | |
| 5 | 苏州创慧投资有限公司 | 11.0000% | |
| 6 | 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 |
| 7 |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
| 8 | 苏州市吴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0.1250% | |
| 合计 | 100.00% | ||
、天凯汇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凯汇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市吴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吴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522号1幢22楼 |
| 成立时间 | 2007年1月12日 |
| 经营期限 | 2007年1月12日至2057年1月11日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黄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797411578K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出资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70.00% | |
| 2 | 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0.00% | |
| 合计 | 100.00% | ||
(二)天凯汇达一致行动人吴中金控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 注册地址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522号1幢23楼 | ||
| 成立日期 | 2014年6月19日 | ||
| 营业期限 | 2014年6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军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30219551XJ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控股公司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通讯方式 | 0512-65855966 | ||
| 主要股东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1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 59.7441% | |
| 2 | 苏州市吴中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0.2559% | |
| 合计 | 100.00%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天凯汇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凯汇达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现任职务 | 性别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其他主要任职、兼职情况 |
黄强
| 黄强 |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 | 男 | 中国 | 3205021983******** | 苏州 | 否 | 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州市吴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州市东吴领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吴中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 |
(二)吴中金控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中金控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现任职务 | 性别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其他主要任职、兼职情况 |
| 张军 | 董事长 | 男 | 中国 | 3205861980******** | 苏州 | 否 | 苏州市吴中国裕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市吴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等。 |
| 杨冬琴 | 总经理、董事 | 女 | 中国 | 3405021981******** | 苏州 | 否 | 苏州市吴中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市吴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吴中清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
| 徐斌 | 董事 | 男 | 中国 | 3209021979******** | 苏州 | 否 | 苏州市吴中国裕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苏州市穹窿山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主席。 |
| 陈善定 | 职工代表董事 | 女 | 中国 | 3208291975******** | 苏州 | 否 | 苏州吴中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苏州吴中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主席。 |
| 吕彬 | 董事 | 男 | 中国 | 3205861980******** | 苏州 | 否 | 无 |
| 徐琼瑶 | 董事 | 女 | 中国 | 3205861986******** | 苏州 | 否 | 无 |
| 焦毅 | 董事 | 男 | 中国 | 3207231984******** | 苏州 | 否 | 苏州市吴中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及控制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凯汇达持有中晟高科22.35%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吴中金控持有中晟高科
7.06%的股份,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通过天凯汇达和吴中金控合计控制中晟高科29.42%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吴中金控持有23%出资份额的苏州市天凯汇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凯汇润”)通过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赛福天”,证券代码“603028”)28.91%的投票权,吴中金控与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5名天凯汇润出资人为赛福天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除上述披露的公司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合伙人合理退出诉求,需要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中晟高科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2025年
月
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7,883,59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5%)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
20.04元,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58,787,143.60元。福州千景资金来源为其自有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晟高科27,883,59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5%,其一致行动人吴中金控持有中晟高科8,812,6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晟高科36,696,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4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股,占中晟高科总股本的0%,其一致行动人吴中金控持有中晟高科8,812,6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6%,详细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天凯汇达 | 无限售条件股 | 27,883,590 | 22.35% | 0 | 0 |
| 有限售条件股 | 0 | 0 | 0 | 0 | |
| 吴中金控 | 无限售条件股 | 8,812,650 | 7.06% | 8,812,650 | 7.06% |
| 有限售条件股 | 0 | 0 | 0 | 0 | |
| 合计 | 36,696,240 | 29.42% | 8,812,650 | 7.06% | |
注:上述表格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2025年7月22日,天凯汇达与福州千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福州千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目标股份转让
1、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中晟高科27,883,590股普通股股份,占中晟高科股份总数的22.35%。该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目标股份,乙方愿意受让该等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二)目标股份转让的价格及支付
、甲方和乙方同意,综合考虑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等多方面因素后合理确定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单价人民币(币种下同)
20.04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为558,787,143.60元(大写人民币伍亿伍仟捌佰柒拾捌万柒仟壹佰肆拾叁元陆角整,以下简称“对价款”)。
2、甲方和乙方同意,对价款分三期支付,付款安排具体如下:
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对价款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因此乙方实际应付的第一期转让对价款金额为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万元整)。第二期:在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对价款258,787,143.60(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捌佰柒拾捌万柒仟壹佰肆拾叁元陆角整)。
第三期: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日前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该款项乙方可选择以现金或出具银行保函的方式支付。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中晟高科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甲方应将目标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目标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即对价款总金额不发生变化。
(三)合规确认与目标股份过户登记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对价款之日(以孰晚之日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主导向深交所提出就本次交易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的申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乙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全部股份转让对价款之日且深交所对本次交易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以孰晚之日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主导向中登公司提交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即成为目标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目标股份而产生的表决权、完整的处置权、董事提名权、收益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赋予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日起,基于目标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四)生效和解除
1、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均成就之日起生效:
(1)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甲方之有权机构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出同意决议或必要授权;
(
)乙方之股东就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出具股东决定;
(4)本次交易获得有权的政府或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批准或批复同意。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解除:
(1)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
)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
)因任何一方严重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4)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
3、本协议解除的,乙方未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款不再支付,甲方已实际收到的股份转让对价款由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乙方,银行保函尚未兑付的,保函效力自动解除。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承诺,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系违约方。违约方应就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足额赔偿责任。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受到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产生的利息、因违约方追偿所会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其他开支及守约方预期应获得的合理的商业利益等。当损失金额无法估量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全部对价款的10%的违约金。
2、在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条件成就时,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以迟延支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3、非因甲、乙双方缘故(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的价格不符合现行有效或修订后或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导致本次交易未能通过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及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登记,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将已实际收到的股份转让款及时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银行保函尚未兑付的,保函效力自动解除。
4、守约方就违约方任一违约事件放弃相关权利和救济,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四、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2025年
月
日,公司控股股东吴中金控与福州千景签署了《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至福州千景正式接管上市公司前,吴中金控应当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发生业务和组织结构、资产和财产权利、人员组成和聘用计划等方面的重大变动。
(二)吴中金控承诺:如果2025年度上市公司经营、财务情况触及退市或退市风险警示,或者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个月内因为本次交易前的原因触发退市风险,福州千景保留向吴中金控追溯的权利。
(三)本备忘录自福州千景、吴中金控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与福州千景与天凯汇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生效,与《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时同时终止。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获得有权的政府或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明
确批准或批复同意以及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备忘录》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双方未曾就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福州千景投资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3层10室(自贸试验区内) |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1日 |
| 营业期限 | 2020年10月21日至2070年10月20日 |
| 注册资本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何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1MA34WMDG43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合成纤维销售;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注:1、2025年7月11日,福州千景股东福州中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控股”)作出决定,拟将福州千景的注册资本由150,000万元减至30,000万元,同日已进行减资公告(公告期限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8月29日);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福州千景实收资本为30,000万元。
2、受让方的股权结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景控股持有福州千景100%股权,为福州千景的控股股东。翁声锦、何从夫妇通过直接持有中景石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福州千景100%的股权,翁声锦、何从夫妇为福州千景的实际控制人。
福州千景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其他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福州千景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福州千景在最近3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福州千景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收购系福州千景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行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天凯汇达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吴中金控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福州千景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翁声锦先生与何从女士夫妇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就本次权益变动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备忘录》;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置备地点: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
号科技服务中心
楼
电话:0512-66176265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黄强签署日期:2025年7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军签署日期:2025年7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黄强签署日期:2025年7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军签署日期:2025年7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腾飞路20号 |
| 股票简称 | 中晟高科 | 股票代码 | 00277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12层1205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27,883,590股;持股比例:22.35%注:一致行动人吴中金控持有公司8,812,6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晟高科36,696,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2%。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27,883,590股;变动比例:22.35%;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变动后持股比例:0%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一致行动人吴中金控持有公司8,812,6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6%。 |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注:不适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中晟高科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黄强签署日期:2025年7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军签署日期:202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