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2 月26 日(星期四)下午13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2 月2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2 月26 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26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关玉秀女士因出差未参加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总经理(总裁)周建忠先生主持。
6、会议通知于2026 年2 月1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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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整体参会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353 名,代表股份293,917,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83%。其中:
(1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 名,代表股份 289,22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4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9 名,代表股份4,694,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8039%。
2、中小股东参会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51 名,代表股份 4,717,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8%。
3、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3,108,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7249%;反对72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480%;弃权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08,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82.8597%;反对72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15.4508%;弃权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8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治理层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逐项表决议案,各子议案分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3,054,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7064%;反对7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71%;弃权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54,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81.7108%;反对7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16.6421%;弃权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4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3,074,2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7131%;反对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01%;弃权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8%。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4,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82.1242%;反对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16.2055%;弃权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7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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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力、赵连冠
3、见证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2 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