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 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特一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特一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股东需求和意愿等情况,建立对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 于股票方式。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50%;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 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应参照本规划“四、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或者在利润 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对于超过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股东会审 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 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或者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邮件、电话、传真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者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 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者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
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本规划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 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有权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 规划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