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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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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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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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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以上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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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深交所报送: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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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新疆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证券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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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七条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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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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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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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 证券代码:002719证券简称:麦趣尔内幕信息事项(注2): | ||||||||||||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与公司的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 ||||||||||||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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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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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交易阶段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与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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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买卖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承诺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