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经2025年9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大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八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作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第十七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要求公司人员无偿为其控制的企业或其指定个人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大股东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的权力,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力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五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制度
第二十六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八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股份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如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三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的;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或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在2天内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六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在2天内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2天内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2天内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问询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2天内及时、如实地书面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定期报告前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定期书面问询,明确是否存在未向公司披露的涉及
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书面问询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回复及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