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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2025年9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等;

(三)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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