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顾地科技: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002694证券简称:顾地科技公告编号:2025-06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终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2,089,827.78元及执行费。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的相关款项于2024年

日给付完毕。案件终结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

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快修街1-2号

原审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根据一审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2017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车辆改装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

向被告一提供相应车辆的改装服务。原告按约定完成改装并交付后,被告一未按期支付合同款项。此后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

日,被告一尚欠原告改装服务费2,000,000元。因此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被告一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并明确约定:甲方(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所有未到期款项立即到期,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如未约定时间付款,应按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乙方(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由甲方(被告一)承担。

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仍欠付2,000,000元。被告一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被告二作为其唯一股东,原告主张被告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进展情况

2023年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良顺达”)与被告一梦想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3年

日。

2023年5月4日,运良顺达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

个月,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申请人运良顺达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

2023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由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运良顺达支付服务费2,00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

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2、由被告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此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18元,原告运良顺达已预交23,518元,退还运良顺达23,518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23,5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拒不缴纳,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顾地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后,不服该案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

2024年

日,该案件【(2024)内

民终

号】开庭审理。2024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提出因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梦想汽车的财产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内民终41号公司、梦想汽车与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核心问题一致,本案应当与该案统一裁判标准,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法院经审查作出【(2024)内

民终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运良顺达诉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运良顺达于2023年

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申请人运良顺达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因该保全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24年

日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法院认为因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3)内2921民初894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

对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续行冻结,冻结期

个月,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

2024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内

民终

号】: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顾地科技负担(已缴纳)。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年

日,因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上诉请求,公司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24年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内2921执1841号】,具体内容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2,089,827.78元与执行费23,298.00元为限。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4年10月16日,公司通过查询公司银行账户获悉: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

日下午从公司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2,094,827.78元。

2024年

日,公司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汇入执行费人民币5,000.00元。

2024年10月23日,公司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汇入执行费人民币18,298.00元。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2024)内2921执1841号】,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良顺达与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29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9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89,827.7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298元。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089,827.78元。至此,运良顺达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3)内2921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2024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通知书》【(2024)内民申6267号】,具体内容如下:

顾地科技因与运良顺达、梦想汽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

民终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再审请求: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

民终

号民事判决;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2921民初

号民事判决;

、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运良顺达对再审申请人顾地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的再审情况2025年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内民申6267号】,具体内容如下:

驳回顾地科技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的相关款项于2024年10月23日给付完毕。案件终结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人格混同案件进展情况

诉讼基本情况涉案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进展诉讼审理结果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204.40万元及违约金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于2023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2,456.28万元已冲回。已结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4)内民终41号】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1、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9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梦想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苍天大漠公司借款本金22,043,962.31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29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被告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苍天大漠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苍天大漠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于2023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2,456.28万元已冲回。不适用
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诉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案255.81万元253.03万元已结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558,050.00元。
宁夏峰度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飞客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132.37万元未形成预计负债驳回追加的裁定2025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宁夏峰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但不排除宁夏峰度贸易有限公司有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能性。公司尚未收不适用
到相关文件。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顾地科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21,616.95万元、违约金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28,747.33万元二审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传票,二审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因合议庭成员回避原因,二审开庭时间更改为2025年10月28日。不适用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诉顾地科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10,945.35万元及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未形成预计负债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2025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法院已受理原告宁夏建工与被告顾地科技、第三人梦想汽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适用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内民申6267号】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21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