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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光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1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 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 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 合。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 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 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外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 后实施;如超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 计等工作)。

(二)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 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 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 体的外汇衍生品,经董事长审批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董 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 上报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长。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 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 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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