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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规划公司发展,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战略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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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就立项意见书明确的项目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的洽谈并将洽谈情况汇总上报公司;
(四)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审,签发评审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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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7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及时提供信息。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供战略委员会参考,但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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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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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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