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解除。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外,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七)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明确量化成果指标、考核机制;
(八)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九)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第十二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关于下列事项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参会委员关联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余两位委员同意即视作通过。委员回避表决后,审计委员会参与会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时,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长、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但委员以外的人员没有表决权。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