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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集团: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具体应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本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公司各项控制体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原则及内容

第六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七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为内部控制环境、经营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审计监督及内部控制披露等。

第八条公司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九条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接受本公司委托从事公司内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财政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的执行准则,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公司不得聘请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责令公司进行整改。

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制定、执行各专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三章内部环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其职责作用:

(一)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

(二)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三)监督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四)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五)协调公司内部控制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层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直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负责,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任免,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有员工在实现内控中承担相应职责并发挥积极作用。员工在本岗位或通过本岗位发现公司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不合理、存在缺陷或有风险的情况,要及时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直接上级、分管副总、总经理及董事长汇报。

第四章经营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及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公司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风险的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应与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制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的相关方法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五章内部控制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于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

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公司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资产。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管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信息与沟通

第四十条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责任、保密等内容,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通过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确保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公司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公司与各分、子公司重大内部信息传递制度,以及分、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促进内部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透明度,降低经营风险,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公司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章内部监督控制

第四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并承担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受董事长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会计、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专业技能,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管理监督职权,在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依据内部审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草案报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发现公司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可以报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五十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就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或单独出具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

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针对该异议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三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应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公司应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应遵

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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