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营私舞弊,加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反舞弊制度的宗旨第三条 反舞弊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职业道德,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章 舞弊的概念和形式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权利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五条 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事项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此类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泄漏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
7、与他人串通,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信息,骗取公司资金;
8、项目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9、在审批流程中恶意篡改、假冒他人签字或假冒他人进行线上审批等行为;
10、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条 谋取不当利益的舞弊事项是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此类舞弊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
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5、其他谋取不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四章 反舞弊工作机构与分工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公司监察部开展反舞弊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指导和参加公司反舞弊工作,加大审计监察工作力度。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公司、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公司、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 公司监察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工作内容,会同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包括:
1、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
电子邮件,接收员工及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
2、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搜集、整理调查证据,撰写调查报告,并对舞弊
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报告;
3、对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相关证据及时立卷归档;
4、配合法务部等部门将符合立案条件的舞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5、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6、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7、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要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照本制度规定确定本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举报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鼓励实名举报。
公司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面谈等各种途径向公司审计部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举报邮箱:zanyujc@163.com ,举报电话:18072933263
举报材料接收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
涉及违纪的时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员等)以便及时快速查处,原则上审计部优先受理实名制并且有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如存在恶意不实举报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同时恶意举报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
对牵涉到审计部人员的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举报。
第十四条 审计部接到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对于涉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接到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由董事长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查。对于涉及一般人员的举报,由审计部门向公司总经理进行报告,第十五条 对于决定进行调查的举报,由公司监察部或公司成立调查小组对舞弊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调查完成后,调查小组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长。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被举报的舞弊案件的接收时间、调查人员组成、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的结论意见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等。如有相关证据、证物或者证言的,应当在舞弊案件调查报告附录中注明。第十六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2、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
3、所办舞弊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在舞弊行为调查过程中,因调查需要查阅相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凡实名举报的,无论是否进行调查,均应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其中对于不予以调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说明原因;对于进行调查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因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延长的除外。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在通报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人由于举报舞弊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可向审计部进行投诉。经调查核实,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材料,审计部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 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实构成舞弊行为的,审计部、调查小组会同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报公司批准。重大舞弊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需事先报董事长。监察部每月将所收到举报的处理结果整理汇总,书面报送董事长。第二十三条 对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1、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者分管的工作范
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
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或部门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第二十五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降薪、调岗、留岗查看或辞退等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员工,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为公司重要岗位。
第七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坚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
德操守,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2、加强员工反舞弊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