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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

002612证券简称:朗姿股份公告编号:

2025-06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9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380人,代表股份257,486,28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8.1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8人,代表股份16,03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8人,代表股份16,03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8人,代表股份16,038,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4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现金收购重庆时光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41%;反对3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9%;弃权1,4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441%;反对3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89%;弃权1,4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所持241,448,198股股份不计入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0,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95%;反对4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1%;弃权5,9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0,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495%;反对4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51%;弃权5,9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5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所持241,448,198股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雷娜、李松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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