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与风控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审计与风控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人,设负责人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报经董事会任免。
审计与风控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与风控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与风控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与风控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与风控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与风控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与风控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与风控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预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二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与风控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
归档。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第十六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控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与风控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控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与风控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二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审计与风控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或要求;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六条审计与风控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审计与风控部负责。公司应当根据审计与风控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与风控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或修改。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