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对实施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征求公司员工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意见,董事会结合相关意见制定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 关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对实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 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