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规范、诚信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的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工作,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五章活动的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开通投资者关系网上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快捷、有效沟通。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深交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一);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二)。
第二十五条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并要求其签署签到表和承诺书(见附件三)。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公司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四),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见附件五)。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责任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
附件一: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工作日办公时间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551-62634360;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联系电子信箱:zqb@ahamp.com联系传真:0551-62655720
3、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
4、联系人:袁静
二、预约登记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来访人员签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工作日时间:9:00-11:00,14:30-16:00。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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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情况登记表
| 预约时间 | 预约人姓名 | |
| 预计来访人数 | 来访人单位 | |
| 来访人职务 | 联系方式 | |
| 预约沟通内容 | ||
| 对公司了解程度 | ||
| 公司接待人员 | ||
| 董秘意见 |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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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员签到表
| 姓名 | 性别 | 来访人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从业资格证号 | 来访目的 |
| 机构调研□媒体采访□投资者考察□其他□ |
承诺书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活动,承诺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四: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年月日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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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
| 填表时间 | 填表人 | ||
| 地点 | |||
| 参与人 | |||
| 活动内容 | |||
| 备注 | |||
| 董秘签字: | |||
| 日期: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