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4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7
第四章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 管理并为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安排。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 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 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 传真,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 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 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 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及时披露 并以公告方式公开致歉,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相 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资本证券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台;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