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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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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行使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解除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按照与公司的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移交等。
第十一条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公开承诺,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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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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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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