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顺风能(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悉;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 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日常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息;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 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 年4 月)》同时废止。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03 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