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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2证券简称:浙江众成公告编号:2025-054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陈大魁、陈健、陈晨、何雪平、陈群英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陈大魁、陈健、陈群英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528.88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本公告中如出现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号),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陈健先生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7,173,38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具体内容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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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陈健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其于2025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共计
327.8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05,779,387股的比例为0.3620%。公司同时收到了由股东陈大魁先生、陈健先生、陈晨女士、何雪平女士、陈群英女士(前述5人因亲属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健先生的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后,截至目前,前述股东5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528.8882万股(陈晨女士及何雪平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变动至
4.999990%,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情况: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陈健 | 大宗交易 | 2025-11-27 | 4.50 | 124.86 | 0.1378 |
| 大宗交易 | 2025-11-28 | 4.50 | 203.00 | 0.2241 | |
| 合计 | 327.86 | 0.3620 |
注:公司股东中尚有陈大魁先生(与陈健先生为父子关系)持有公司股份1,215.3053万股,陈群英女士(与陈大魁先生为兄妹关系)持有公司股份22.11万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2人与陈健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情况:
| 1.基本情况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陈大魁、陈健、陈晨、何雪平、陈群英 | |||
| 住所 | 浙江省嘉善县**** |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6月29日-2025年11月28日 | |||
| 权益变动过程 | 股东陈大魁先生、陈健先生、陈晨女士、何雪平女士因自身资金需求于2023年6月29日至2025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6,126.68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3995%,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1.7640%减少至4.999990%,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 |||
| 股票简称 | 浙江众成 | 股票代码 | 0025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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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动类型(可多选) | 上升□下降■ | 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 A股 | 6,126.6874 | 6.763995 | |||
合计
| 合计 | 6,126.6874 | 6.763995 |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其他□(请注明) |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不适用) |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资款□其他□(请注明)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陈健 | 合计持有股份 | 4,769.0329 | 5.2651 | 3,291.4729 | 3.6339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 3,291.4729 | 3.6339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769.0329 | 5.2651 | 0.00 | 0.00 | ||
| 陈大魁 | 合计持有股份 | 4,242.2653 | 4.6836 | 1,215.3053 | 1.3417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242.2653 | 4.6836 | 1,215.3053 | 1.3417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 0.00 | 0.00 | ||
| 陈群英 | 合计持有股份 | 22.11 | 0.0244 | 22.11 | 0.0244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2.11 | 0.0244 | 22.11 | 0.0244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 0.00 | 0.00 | ||
| 陈晨 | 合计持有股份 | 1,222.1674 | 1.3493 | 0.00 |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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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22.1674 | 1.3493 | 0.00 | 0.0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 0.00 | 0.00 | |
| 何雪平 | 合计持有股份 | 400.00 | 0.4416 | 0.00 | 0.0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00.00 | 0.4416 | 0.00 | 0.0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 0.00 | 0.00 | |
| 上述5人合计 | 合计持有股份 | 10,655.5756 | 11.7640 | 4,528.8882 | 4.99999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5,886.5427 | 6.4989 | 4,528.8882 | 4.99999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769.0329 | 5.2651 | 0.00 | 0.00 |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否□1、股东陈健先生本次所实施的股份减持行为中,其相应的股份减持计划已进行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数量在减持计划范围内,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2、股东陈大魁先生本次所实施的股份减持行为中,其相应的股份减持计划已进行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号)以及2025年3月22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号)。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数量在减持计划范围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3、股东陈晨女士、何雪平女士本次所实施的股份减持行为中,不存在需要做出承诺、意向、计划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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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否■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否■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如适用)(不适用) | ||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是□否□ | |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
| 7.备查文件 |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律师的书面意见□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健先生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该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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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陈健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及其证券账户成交对账单等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