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 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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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 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监管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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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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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高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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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 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 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涉及的证券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品种的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计算。
买入时不具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但买入后卖出时属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也应当适用本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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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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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 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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