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嘉事堂:关于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002462证券简称:嘉事堂公告编号:2025-46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修订包括:新增3条,修订10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根据最新规则修订法律法规依据;

3、根据最新规则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4、根据最新规则明确对外发布信息的审核流程。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序号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1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新增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3新增第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主体
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4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规则。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规则。
5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部单位和个人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部单位和个人泄露相关信息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6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者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预告或者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7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信息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应拒绝报送。
8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9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九条公司应将依照本制度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10新增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相关经办人员提出对外信息报送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知悉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需经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批准。对外信息报送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11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12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14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15第十四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