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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年月日
晶澳科技: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合同号:云信信2025-1516-()号

至云信信2025-1516-()号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信托为【权益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含义与《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1条所列示的释义相同。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15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向您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业绩基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对信托利益的承诺或保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建议权人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投资建议权人、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托计划任何信息,均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和赎回、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五、委托人应当是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投资建议权人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为本信

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书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书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七、本信托计划设置的预警及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劣后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如某一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低于平仓线,且【投资建议权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计

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的,则受托人有权按照

《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直至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满足本合同的约定(如因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故触发预警线或平仓线后并非必然进入平仓阶段,可能仅部分非现金资产被变现,委托人仍存在资金损失的风险。此外,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风险监控指标a有可能低于平仓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此外,经优先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后,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八、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或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委托人最终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与终止日按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的信托利益很可能存在差异,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终止风险及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

九、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对于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的其他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查询。

十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十二、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劣后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劣后受益人可能损失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劣后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三、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四、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特别是

针对港股通(如有)的交易数据),可能影响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风险监控等。委托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免于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除外。

十五、PB系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和风险监控均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交易系统(即PB系统),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PB系统使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承诺函、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使用申请表等相关协议或文件),并通过该PB系统进行产品管理运作。PB系统使用期间,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风险,如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网络黑客行为等影响交易及风控的情形。2、清算风险,如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完成前一交易日的清算、清算数据有误等情形影响到受托人当日证券交易的情形。3、不可抗力风险。4、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单方中止或终止系统服务的风险,如证券经纪商出于经纪业务风控的需要或按照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窗口指导的要求等情形暂停本产品账户的系统使用权限。5、系统风控设置失效的风险,如因交易系统更新而产生系统BUG、交易系统基础架构设计存在问题、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交易系统数据错误、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未能及时提供风控监督所需的交易系统数据等情形。6、PB系统所特有的操作风险:

如交易系统不支持资金实时同步功能,交易期间如发生银证转账需要人工手动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若不及时人工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或手动更新的数据不准确均有可能影响到风控设置的执行;交易系统可能不支持本信托计划某些特定的风控需求,针对该特定风控事项,受托人可能需要进行人工审核。相对于系统自动风控审核而言,人工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较差,将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等。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完善信息系统认证体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证券交易系统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给本信托计划的管理或信托财产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全体委托人知悉并确认:PB系统使用协议是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格式文本,该格式文本明确约定了特殊的免责条款或客户风险自担的条款且该协议不接受修改。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PB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全体委托人特别确认:PB系统使用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特别是承诺性内容所引发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除外。如上述PB系统问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且证券经纪商对该等PB系统问题存在过错的,受托人应根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证券经纪商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十七、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除外,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且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

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五、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19.2款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六、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七、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八、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合同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九、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本人/本机构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其他机构报送委托人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份额信息等)。如本人/本机构提供信息资料不完备的,本人/本机构同意配合提供。本人/本机构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本人/本机构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本人/本机构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阅读本段重点提示内容后。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并分理解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

优先委托人同意: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出于对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全体委托人为投资建议权人,并共同授权指定邮箱【】出具投资建议,但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

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劣后委托人同意: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出于对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全体委托人为投资建议权人,并共同授权指定邮箱【】出具投资建议,但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存在资产代持、违规汇集他人资金、非法所得、禁止或限制流通等情形。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为劣后委托人,本人/本机构知悉,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个人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将按照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完善或更新个人信息资料。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委托人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委托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四、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根据合同当事方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且该名单需经中国政府认可),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并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国家和地区。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年月日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系指本合同信息及签字页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煜】住所:【云南省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邮编:【650000】网站:【http://www.yntrust.com】信托经理:【】。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的信托经理,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披露。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益人: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目录

第1条释义 ...... 9

第2条信托计划的目的 ...... 12

第3条信托计划的类型 ...... 12

第4条信托计划的期限 ...... 12

第5条信托计划的规模 ...... 12

第6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12

第7条受益人 ...... 13

第8条信托受益权 ...... 13

第9条信托计划财产 ...... 13

第10条信托单位认购和赎回 ...... 16

第11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 18

第12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 18

第13条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 25

第14条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 27

第16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 29

第17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 33

第18条信托计划的终止、延期和清算 ...... 34

第19条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 ...... 36

第20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37

第21条受益人大会 ...... 41

第22条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 43

第23条信息披露 ...... 43

第24条违约责任 ...... 44

第25条不可抗力 ...... 45

第26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45

第27条通知和送达 ...... 45

第28条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46

第29条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 ...... 46

第30条合同的解释 ...... 47

第31条条款的独立 ...... 47

第32条权利的保留 ...... 47

第33条合同的完整 ...... 47

第34条其他事项 ...... 47

信息及签字页 ...... 50

第1条释义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设立的“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

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

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

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信托计划文件或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

相关的文件。

1.6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1.7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1.9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

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根据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以及信托利益计算方法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1.10优先委托人:指【】。

1.11劣后委托人:指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

工持股计划)。

1.12员工持股计划:指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1.13投资建议权人:指【全体委托人为投资建议权人,并同意共同授权指定邮箱

【】出具投资建议,但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受全体委托人同意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1.14认购: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缴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5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16首次认购: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及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

行为。

1.17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

金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介期。

1.18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

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1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1.20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

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1优先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

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2劣后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并

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3信托计划资产或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

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股票、证券买卖差额收益、红利、股息、银行存款利益等,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财产总和。

1.24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1.25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财产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

值-当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当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应计提的投资建议权人费(如有)-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和税费。如果“某估值基准日”不是“费用计提日”,则当日应计提的各项费用为零。

1.26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根据委

托人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将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劣后信托单位两个类别,每一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7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

文件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单位。

1.28劣后信托单位:指劣后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单位。在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信托单位后于优先信托单位进行分配。

1.29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第5位四舍五入。

1.30估值基准日/估值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其中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及节假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例如:周一对周五、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信托利益核算日、费用核算日、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及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核对的情况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1.31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32优先信托计划利益/优先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优先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1.33劣后信托计划利益/劣后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劣后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1.34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本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为【】%/

年。

1.35保管银行/保管人:指【】。

1.36协助管理人:指【】、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7上市公司:指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9.SZ)。

1.38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25-1516-BG号】的《云南信托-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上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9证券经纪商: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0《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签订编号为云信信2025-1516-JF

号的《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1《协助管理协议》:指协助管理人与受托人签订编号为云信信2025-1516-XZGL号的《员工

持股计划协助管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2《非交易过户协议》:指受托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非交易过户协议》(编号:云信信

2025-1516-FJGH)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3交易文件:指信托文件、信托合同、保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协助管理协议、以及投资建议权人及劣后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承诺函(如有)的统称,各委托人对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晰知晓并认可。

1.44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1.45信托计划募集/认购账户:指根据信托单位发行的需要,受托人为信托资金的募集而在相关

银行开设的募集/认购账户。

1.46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专户:指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计

划专用账户,即信托计划保管账户。

1.47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48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49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50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指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预设存续期限。

1.51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依据本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包括信托计划预设

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到期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之日、信托计划延期终止之日。

1.52信托份额明细表:指受托人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1.53风险监控指标a:风险监控指标a=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市值/【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

份数×1元/份+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应付未付的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风险监控指标a以受托人计算的结果为准。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视为现金资产,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指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类资产以外的股票(包括股票收益权)、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资产,其中股票及股票收益权的市值计算基准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当日收盘价为准。

1.54风控指标估算日(即T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计算风险监控指标a的日期,即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

1.55预警线:受托人设定的用以启用预警风控措施的标准,即预警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

%。

1.56平仓线:受托人设定的用以启用平仓风控措施的标准,即平仓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

%。当连续5个交易日估算的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时,则触发平仓,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作为投资建议权人,有权建议信托受托人(即T+1个交易日,T日为连续5个交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采取信托计划平仓措施。

1.57信托利益分配日:指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2个工作日

内的任一日。

1.58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59信托利益核算日:即核算截至该日(不含)受益人可获得信托利益数额之日,即信托计划

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优先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本合同预留指定邮箱设置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

1.60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计划费用在存续期每个自

然日计提,终止日当日不计提。

1.61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即信托计

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优先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本合同预留指定邮箱设置临时费用核算日。

1.62税费: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

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63年天数:本合同项下年天数按365天计算。

1.64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但根据本合同上下文,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的情况除外。

1.6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6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67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2条信托计划的目的

2.1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2.2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拥有和/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一致认可,【全体委托人作为投资建议权人共同授权指定邮箱【】出具投资建议,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第3条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系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第4条信托计划的期限

4.1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为不超过【】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后不超过个月止。本信托计划预设到期日为【】年【】月【】日。

4.2如发生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第5条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预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元,

劣后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

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实际成立规模,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优先委托人

的认购资金与劣后委托人的认购资金的比例不高于【】。第6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6.1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2】年【】月【】日至【202】年【】月【】日。

6.2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缩短或延长推介期。

6.3本信托计划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6.3.1全体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6.3.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保管协议》、《协助管理协议》、承诺函文件已完成签署。

6.3.3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如有)已开立在。

6.3.4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已募集信托单位达到【】万份或者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已募集信托单位达到【】万份,且募集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与劣后信托单位份额之比不超过【】。

6.3.5交易文件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6.3.6员工持股计划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和监管规定并依法公告,上市公司已经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管理方案,且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6.3.7受托人已经在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户名:【】,上市公司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并完成上述账户的关联绑定。

6.3.8其他条件(如有)。

6.4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6.4.1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信托计划不成立时,发生费用按本信托合同第10.1.10款的规定处理。

6.4.2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1)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2)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3)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4)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6.5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该等账户均开立在。第7条受益人

7.1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7.2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

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第8条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8.1优先受益权

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劣后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并且最高不超过优先信托资金以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8.2劣后受益权

劣后受益权是指劣后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劣后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劣后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次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劣后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劣后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第9条信托计划财产

9.1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额。

9.2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估值方法

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

9.2.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对于停牌股票,根据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收益率采取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9.2.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监管最新规定估值。

优先股,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如果优先股的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9.2.3股票收益权参照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9.2.4债券回购,以本金列示,按成交单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本金无法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2.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所投资基金与信托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对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对于公募REITs,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如果公募REITS的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REITS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9.2.6现金类资产:

银行存款(含证券期货账户活期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本金计算,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信托业保障基金(如有)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到账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9.2.7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已履行了应尽的估值义务,委托人接受并认可该估值结果。如果受托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此种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信托保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如果监管部门将来出台适用于信托产品的估值指引相关规定的,且本信托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调整估值方法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估值方法。

9.3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9.4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9.5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每一个工作日、每年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在其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披露。

受托人应委托人需要,需计算本信托计划每个工作日、每年最后一个自然日及委托人指定日期的单位净值,在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进行复核。受托人将经保管银行复核后的估值结果通过受托人与委托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委托人。

9.6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信托估值出现错误时,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信托估值错误偏差达到信托净值的0.25%时,受托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委托人。

9.7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信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受托人承担。因此,就与信托有关的会计问题,本信托的会计责任方是受托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计算的信托净值已由保管银行复核确认无异议,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对信托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信托净值的情形,以受托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并对外披露,由此给委托人和信托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信托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受托人和保管银行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信托估值错误,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8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户名: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标的股票及其收益权,标的股票收益权包括标的股票对应的全部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转让、处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任何因处置标的股票所取得之收入);(2)标的股票的派生股票(系标的股票产生的孳息)在任何情形下的转让、处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派生股

票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转让及任何因处置派生股票所取得之收入);(3)上市公司终止清算时,基于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而获得的清算分配财产;(4)上市公司依法减资时,基于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而获得的出资额的返还;(5)因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产生的其他任何收益,收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第10条信托单位认购和赎回

10.1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必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10.1.1.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须为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项下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等,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认购申请。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仅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且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3)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的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认购金额最低为【】万元。

(4)委托人人数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10.1.2.认购资金的交付

(1)劣后委托人认购资金应先于优先委托人资金缴纳,并提供资金到账证明材料以及内部有效决策文件,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之一:

A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认购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如有)。

B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第三方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再由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划付至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如果信托计划募集成功,则受托人应当在推介期届满之日(含当日)将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若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则无需划转)。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计划利益。

劣后委托人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其自有资金,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信贷

资金。劣后委托人须提供认购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等安排的内部有效决策证明文件。

(2)优先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A优先委托人在劣后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后且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前将认购资金支付至认

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同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向受托人提交加盖优先委托人预留印鉴的《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以下简称“《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申请书上应载明认购日、认购金额、信托单位存续期限等要素。其中认购信托单位的规模应符合信托合同第5条约定的比例并与实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一致,若不一致,优先委托人应重新出具《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

B受托人应在收到优先委托人提交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的当日,作出是否同意优先委托人认购申请的决定。

C若受托人不同意优先委托人提交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则优先委托人认购不成功;优先委托人认购不成功的,受托人应在收到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其收到认购资金加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回优先委托人。

D若受托人同意优先委托人提交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则受托人在确认认购资金已划付至认购账户的当日,确认优先委托人认购成功,宣布信托计划成立,并于当日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向优先委托人出具加盖受托人预留印鉴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回执》。优先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E若优先委托人划付至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与《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中的认购金额不一致,受托人应于收到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当日书面通知优先委托人修改《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优先委托人当日完成修改后应再次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递交受托人确认。若优先委托人书面明确表示拒绝修改《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或者未作出回复,则优先委托人认购不成功。

F优先委托人应在《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以邮件形式提交受托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交受托人,受托人应在加盖受托人预留印鉴的《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回执》以邮件形式提交优先委托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交优先委托人。邮件内容与正本不一致的,以邮件内容为准。

(3)劣后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劣后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始后,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并确认其认购劣后信托单位的规模,将认购资金支付至本合同第10.1.2款第(1)项约定的认购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至受托人。

10.1.3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2)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3)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对于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的变更,委托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事先通知受托人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4)其他必备证件;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10.1.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10.1.5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认购。

10.1.6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资金÷1.0000元/份。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10.1.7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2)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10.1.8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且信托计划成立时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之

比不超过【】。

(2)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参与认购的委托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10.1.9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劣后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认购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返还其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

10.1.10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0.2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计划不开放赎回。第11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1.1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1.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3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11.4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第12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2.1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由受托人完成。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职责。全体委托人同意【全体委托人为投资建议权人,并同意共同授权指定邮箱【】出具投资建议,授权指定邮箱出具的投资建议需经全体委托人同意视为有效的投资建议,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此时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无需其他委托人同意即为有效的投资建议,也不必通过上述共同授权指定邮箱出具投资建议)】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投资建议权人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特别地,优先委托人,仅有权在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的情况下,作为投资建议权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信托出具投资建议。其余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仅采纳全体委托人共同授

权指定邮箱【】出具的投资建议(需经全体委托人同意)。

12.2管理运用方向

12.2.1信托计划财产投资于如下投资标的:

【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投资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9.SZ)的股票(包括其股票收益权)、信托业保障基金、现金类产品(含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12.2.2其他经委托人一致书面同意的投资标的。如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本信托计划才能投资该产品。

12.2.3若符合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但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不能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的投资品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能够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后,本信托计划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对相关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受托人有权对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但应在调整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各委托人。

12.3投资比例

(1)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低于80%(按成本法与市值法孰低计算)。不得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2)委托人知悉并同意,高风险类型的产品可以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或召开受益人大会决议。

12.4投资限制

下述投资限制中的数据和设置均以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为准。“PB系统”是指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商提供的进行场内投资交易的系统:

(1)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9.SZ)股票(包括其收益权)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2)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锁定期内,不得抛售、转让信托已持有的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信托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4.9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总数累计不超过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6)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7)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融资融券交易、新债认购、新基金认购、权证交易、正回购交易和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8)不得投资于非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

(9)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贷款、抵质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10)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相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12)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非现金类资产买入交易,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赎回基金类资产。

(13)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3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30%(以市值法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通知投资建议权人在3个交易日内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或者受托人有权在5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若投资建议权人在建议买入某种证券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入该等证券将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投资建议权人不得建议买入该等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的证券(本

信托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投资的晶澳科技股票除外),否则投资建议权人需全部赔偿信托计划因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处罚。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但应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信托合同与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若符合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但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不能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的投资品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能够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后,本信托计划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对相关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受托人有权对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但应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信托合同与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5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安排

请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二。

12.6管理运用流程

优先级委托人,仅有权在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的情况下,作为投资建议权人并按照本

合同约定向本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其余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仅采纳全体委托人共同授

权指定邮箱【】出具的投资建议(需经全体委托人同意)。

12.6.1投资建议权人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1)投资建议是投资建议权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2)投资建议权人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投资建议权人应通过指定邮箱发出。

B如遇特殊情况,投资建议权人可采用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电子邮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全体委托人同意,授权指定电子邮件发送投资建议,电子邮箱为【】。优先级委托人,仅有权在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的情况下,作为投资建议权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优先级委托人指定出具投资建议的电子邮箱为【】,电话为【】。

受托人接收投资建议的电子邮箱为【】、【】、【】、【】。投资建议权人确认通过上述指定

电子邮箱并按照12.1条约定发送的投资建议即为有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按照电子邮件发送的内容执行投资建议。如后续受托人收到的投资建议原件与受托人指定接收邮箱收到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受托人指定接收邮箱收到的内容为准,由此引起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C投资建议权人以指定电子邮件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建议权人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D除投资建议权人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标的停牌或交易所休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12.6.2投资建议权人有义务确保投资建议合法合规,符合交易所规则、监管机构要求(包括监管机构窗口指导)、公平交易的规定及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并可执行。但受托人保留对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有疑义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权利。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全部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12.6.3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含窗口指导意见)、交易所规则、信托文件约定的且为可执行的。受托人有权对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决绝执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立即通知投资建议权人,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及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1)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含窗口指导意见)、交易所规则、信托文件约定的。

(2)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无法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不足、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的无法执行。

(3)受托人认为有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或者存在与受托人有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者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受托人或本信托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4)受托人有合理怀疑可能有不正常交易的投资操作。

(5)投资建议的内容或者执行结果损害受托人或本信托委托人利益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

(6)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未从授权的预留邮箱中发送的投资建议或未发送至受托人指定接收邮箱的投资建议。

12.6.4如本信托计划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征得全体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与投资建议权人就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在符合本合同

12.3款第(2)项情况时,受托人调整投资比例无须征得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或签署补充协议。

12.6.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12.4款约定的,受托人有权通知投资建议权人在3个交易日内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否则受托人有权在受托人通知后5个交易日后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但如遇股票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完成调整的,则调整时间相应顺延,相关风险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和受益人对此表示理解并认同。

12.6.6若投资建议权人在建议买入某证券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入该等证券将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的,投资建议权人不得建议买入该等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的证券(本信托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投资的晶澳科技股票除外),否则投资建议权人需全部赔偿信托计划因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处罚。

12.6.7投资建议权人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

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建议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6.8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投资建议权人经受托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不再接受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并根据优先委托人建议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1)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2)连续5个交易日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

(3)劣后份额调整措施执行完毕后(如存在),受托人根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优先委托人建议进行管理运作。

(4)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

(5)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6)如信托计划终止前15个交易日内投资建议权人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7)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8)信托计划因异常交易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

(9)投资建议权人出现违反本合同的违约情形的。

(10)受托人认为有必要,且经优先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情形。

(1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2)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因本信托计划因证券停牌或中签新股未开板等原因致使标的投资项目无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情况,信托计划被动延期或部分清算的情形除外)。

其中,上述第(3)、(9)项情形,信托计划将根据优先委托人投资建议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征得劣后委托人同意。

12.6.5股权行使原则

(1)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2)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通过授权投资建议权人行使或者按照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进行表决。如投资建议权人未行使表决权或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受托人有权不进行任何操作。

(3)投资建议权人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12.6.6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建议权人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建议权人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除外。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在本信托计划触发平仓操作之前对于全体委托人共同授权指定邮箱出具的投资建议均视为同意。

12.6.7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建议书。

12.7管理运用原则

12.7.1投资建议权人为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1)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运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2)未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仅限于存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4)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上述限制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受托人可作相应调整。

12.8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采用“价值投资策略”。

12.9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2.9.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12.9.2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

12.9.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12.9.4受托人与保管人需签订保管协议,保管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保管人根据保管协议约定履行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责,具体职责详见保管协议。

12.10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12.10.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12.10.2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12.10.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12.11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管理

12.11.1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1)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开立的名称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以上账户进行唯一三方关联。

(2)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3)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4)劣后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将受托人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和劣后委托人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绑定,将用于员工持股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证券账户并托管至受托人指定席位。未经受托人和优先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托管至受托人指定席位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托管至其他席位,不得对受托人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主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进行变更,不得对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辅账户,不得开通融资融券。劣后委托人违反上述事项的,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立即到期并变现所持有的股票,同时劣后委托人应赔偿信托计划损失,赔偿金额为信托计划委托人本金和违约

事项发生时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孰高值,劣后委托人应于受托人发出赔偿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赔偿金额。

(5)劣后委托人应在受托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特指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专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参加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将自筹资金转入该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劣后委托人交付劣后信托资金。

(6)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营业网点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的专用验资账户(户名: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且该账户不得开立非柜面转账功能。

12.11.2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12.11.3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12.11.4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12.12投资保护机制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计算风险监控指标a,于T+1日完成T日风险监控指标a的计算,通过风险监控指标a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

本信托计划在存续期间设置预警线。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应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1)在本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连续5个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时,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自下一个交易日(即T+1个交易日,T

日为连续5个交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在5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

资产,使得风险监控指标a≧%。如T+5个交易日内风险监控指标a未满足上述条件,则

触发平仓操作,按下述触发平仓线的处理措施操作处理。如果因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信

息敏感期、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

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各类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完成变现非现金资产操作

的,则预警操作相应顺延。

(2)自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预警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T+1个交易日)起,受托人仅接受

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卖出或赎回等增加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建议

权人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

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

作出任何保证。

本信托计划在存续期间设置平仓线。本信托计划的平仓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应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于T+1日完成T日风险监控指标a的计算,通过风险监控指标a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

触发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1)在本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连续5个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时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自下一个交易日(即T+1个交易日,T日为

连续5个交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直至信托计划

持有的现金资产大于【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信

托计划预期存续年限)+初始信托单位份数×(保管费年费率+信托管理费年费率】*信托计划预期存续年限+除保管费和信托管理费以外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如果因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各类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完成止损操作的,则止损操作相应顺延。

(2)自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T+1个交易日)起,受托人仅接受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卖出或赎回等增加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平仓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第13条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13.1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3.1.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本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及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账户开立费用(含证券账户)、信托资金汇划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公证费、申请执行证书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邮寄费、文件制作费、交通费、翻译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强制执行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3.1.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审计费(如有)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13.1.3信托管理费。

13.1.4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3.1.5本信托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税(增值税)费用或费率。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3.2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3.2.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如届时信托账户中现金不足的,受托人在信托账户有现金资产后再行支付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根据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合理计提终止清算分配期间所需的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相关交易账户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终止清算分配顺利进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13.2.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请【】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受托人以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基础,按照【%】的年费率,每日计提保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不包括信托计划终止日)=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1×【】%÷365保管费每日计提,受托人于每个核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如遇特殊情况时,可另行协商保管费支付时间。保管银行指定收取保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律师费

A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B律师费在发生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审计费

A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收取审计费。

B审计费的支付方式:审计费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外部审计机构。

(4)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在发生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3.2.3信托管理费

(1)受托人以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基础,按照【】%年费率,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2)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不包括信托计划终止日)=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1×【%】÷365。

在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该信托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补充信托管理费=0

(3)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信托管理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含终止日当日),在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为保证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分配的顺利进行、以及考虑到终止日计提的信托计划专户及其他交易账户应收未收利息与实际到账利息之间的差异,受托人有权将部分或全部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归属受托人部分的信托管理费暂不支付,待信托计划专户注销时进行支付。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

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受益权,无需支付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13.3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13.3.1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13.3.2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则推介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由此发生费用的各方自行承担。

13.4信托计划税费

13.4.1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3.4.2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由受托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保管银行发送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

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13.4.3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增值税等税费,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如因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的,受托人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13.4.4应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委托人或受益人投资或转让信托产品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等),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如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受托人作为纳税人缴纳的、信托作为投资主体所获收益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所获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等应缴纳的税费分别由受托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自有资产承担,不在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范围。

13.4.5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13.4.6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本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或信托财产未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等义务为理由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或从应向劣后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中扣除(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税款和罚款向劣后受益人追偿。第14条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声明:受托人、投资建议权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的支付作出保证。

14.1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劣后受益人享有劣后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劣后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劣后信托计划利益,本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原则

14.2.1信托计划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受托人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然后向劣后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14.2.2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由受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利益。

(2)劣后受益人的劣后信托利益。

14.2.3优先信托单位以及劣后信托单位与信托计划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14.2.4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各类型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利益未足额分配之前不向劣后受益人分配劣后信托利益。

14.2.5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应收未收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则受托人有权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本信托计划应收未收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代垫后,后续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全部归属于受托人。无论受托人垫付的数额与最终实际获得支付的数额是否一致,均不再进行任何多退少补的调整。受托人也有权在收到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14.3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4.3.1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原则上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划付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14.3.2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本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在本信托计划在信托利益核算日(计息周期遇节假日不调整)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当期信托计划收益核算,经受托人和保管银行核对后,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发送指令,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给优先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为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14.3.3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以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受托人分配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如下: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存续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365。

在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按如下约定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

优先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利益=该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元×(1+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

如在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现金资产不足以分配全部参考信托利益的,则按该日优先信托单位占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比例计算实际可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利益。

其中:

a.优先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以《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或《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确认函》的约定为准,下同;

b.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指自优先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至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止的实际天数。

14.3.4优先信托单位分配资金的划付

(1)受托人需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即信托利益核算日后2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托利益划付给优先受益人。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并不代表优先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优先信托利益的数额,也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所获分配的为准。

如果因投资建议权人未及时出具变现的投资建议、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现金部分不足以覆盖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造成受托人无法在信托合同约定期限内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优先受益人进行足额划付,受托人免责。

14.4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14.4.1信托终止日,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计算

受限于第14.3条的约定,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相关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第三人负债并按既定原则满足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归属劣后受益人。

14.4.2劣后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劣后信托计划利益。

(2)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劣后信托计划利益=MAX[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利益-优先信托计划利益,0]。

(3)信托计划终止时,按劣后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持有的劣后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分配劣后信托计划利益。若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非现金资产的,则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市场情况以及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与非现金资产的比例等情况确定劣后信托利益的分配时点及分配金额。

(4)信托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劣后受益人分配劣后信托利益。

14.4.3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在本信托计划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在信托利益分配时点分配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

14.4.4本信托计划于各信托利益核算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分配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4.2款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

14.5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4.5.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优先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如果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足以支付按照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受托人分配完毕优先信托利益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再将剩余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后分配给劣后受益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不足以支付按照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受托人首先将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优先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剩余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根据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变现后向优先受益人补充分配,直至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优先信托利益,如优先受益人届时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也可以维持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原状的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计划利益,但受托人转移信托计划财产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要求,履行法定手续,使得该等信托计划财产归属于优先受益人的事实能够得到法律确认;最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5.2如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前15个交易日,出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剩余优先信托利益的情形,则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资金通过证转银方式支付至信托专户。存在多次变现并多次分配的,设置临时核算日并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直至全部优先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前第12、9、6、3个交易日,股票变现所得现金应分别不低于剩余优先信托利益的25%、50%、75%、100%。上述股票变现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清算顺序进行后续分配,直至全部信托计划财产清算完毕。

14.5.3若因各类原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信托的所有股票权益均未归属,在上市公司2026年年报公告后25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以持有人原始认购份额出资金额收回,回收资金将先行划转至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并先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第15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信托单位的产品风险等级为【】,经受托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程序被认定为【】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的劣后信托单位的产品风险等级为【】,经受托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程序被认定为【】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认购劣后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5.1风险揭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5.1.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15.1.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信托计划持有的单个证券的特有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下跌,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15.1.3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C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标的公司2024年财务及经营情况主要受到了光伏行业近年市场供需持续错配,竞争加剧,各环节主要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以及国际贸易环境日趋严峻的影响,资产负债率偏高且呈快速上升趋势。营业收入、毛利率和净利率较以前出现下滑,如果未来发生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景气度下行,公司未来业绩存在无法改善进而对其股票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D本信托计划无同一股票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如单一集中持仓将导致信用风险不能有效分散,一旦所投标的发生较大风险,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将获遭受较大的损失。

15.1.4投资建议权人风险全体委托人同意由投资建议权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作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投资建议权人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投资建议权人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在投资建议权人投资建议不违反受托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执行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反之,受托人将不会执行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本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投资建议权人投资建议的执行受送达时间、市场因素(如价格、数量等)等影响,投资建议内容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对此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于投资建议权人经验及技能的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计划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出现风险,进而影响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从而影响信托计划财产的收入水平。

15.1.5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标的停牌、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交易所监管而导致流动性受限)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15.1.6管理风险本信托计划选择的保管人、投资建议权人及受托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相

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投资建议权人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投资建议权人服务,投资建议权人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投资建议权人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若投资建议权人未履行相关交易限制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有可能遭受监管处罚等,虽然该等责任由投资建议权人承担,但仍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15.1.7操作和技术风险本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保管人、投资建议权人、证券经纪商、受托人等,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此外,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投资建议权人、证券经纪商、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受托人依据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

15.1.8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计划可能因为因异常交易被监管部门出具监管措施等其它原因提前终止。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或终止时,因投资标的停牌或中签新股未开板等原因致使本信托计划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受托人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上述信托计划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而不能如期结束的情形下,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劣后受益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如优先受益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劣后受益人知悉由此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损失。

15.1.9降仓和止损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连续5个交易日风险监控指标a<【】%时,受托人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大于【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信托计划预期存续年限)+初始信托单位份数×(保管费年费率+信托管理费年费率】*信托计划预期存续年限+除保管费和信托管理费以外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故触发平仓线后并非必然进入平仓阶段,可能仅部分非现金资产被变现,委托人仍存在资金损失的风险。因触及前述平仓线时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的价格可能低于信托计划的买入价格,该非现金资产的流动性亦可能因停牌、交易所监管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故前述降仓和止损安排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此外,如经优先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5.1.10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例

为不超过【】。基于结构化安排,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信托计划净值低于平仓线,受托人将根据优先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虽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但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仍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止损操作或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止损操作但止损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

15.1.11劣后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劣后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劣后级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远高于优先受益人,存在信托资金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劣后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受益人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15.1.12本信托计划应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交易系统(即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以及与交易相关的风险监控等工作均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在信托计划运作期间,可能由于技术原因、证券经纪商的管理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PB系统数据(特别是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投资于境外其他交易场所交易品种的数据和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若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到受托人的风险监控等工作,该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和一切风险,受托人免于承担责任,受托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15.1.13证券经纪商交易系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按监管要求应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交易系统(即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以及与交易相关的风险监控工作将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以及PB系统数据。PB系统使用期间,可能因以下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风险,如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网络黑客行为等影响交易及风控的情形;(2)清算风险,如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完成前一交易日清算或清算数据有误而影响到受托人当日交易等情形;

(3)不可抗力风险;(4)证券经纪商单方中止或终止PB系统服务的风险,如证券经纪商出于业务风控的需要或按照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窗口指导的要求暂停信托计划PB系统使用权限等情形;(5)PB系统风控设置失效的风险,如因系统更新而产生系统BUG、系统基础架构设计存在问题、交易数据不准确、交易数据不完整或证券经纪商提供交易数据不及时等情形;(6)PB系统特有的操作风险,如PB系统不支持资金实时同步功能,交易期间如发生银证转账需要人工手动更新PB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若不及时人工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或者手动更新的数据不准确均有可能影响到风险监控的执行。PB系统可能不支持信托计划某些特定的风控需求,针对该特定风控事项,受托人可能需要进行人工审核。相对于系统自动风控审核而言,人工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较差,将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等。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完善信息系统认证体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给本信托计划的管理和信托财产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全体委托人知悉并确认:共同选择东北证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商并使用其提供的PB系统,同时指令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PB系统使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承诺函、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使用申请表等相关文件)。该协议是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不接受修改的格式合同,而且该格式合同明确约定了特殊的免责条款、客户风险自担条款以及承诺性条款。全体委托人特别确认: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确认并同意PB系统使用协议的全部内容,PB系统使用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特别是承诺性内容所引发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存在过错的除外。如上述PB系统问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且证券经纪商对该等PB系统问题存在过错的,受托人应根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证券经纪商承担赔偿责任。

15.1.14其他风险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15.1.15账户无法绑定和关联的风险根据证券账户相关开户规则,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证券账户开立在上市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本信托可开立资金账户与前述证券账户关联,可能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券商的管理口径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绑定/关联”的操作风险。

15.1.16由于相关股票登记在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非本信托计划名下,如发生争议,存在股票不被认定为信托计划财产,故本信托计划无权处置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15.1.17本项目中虽信托计划已支付转让价款,但根据交易所及中登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股票仍须存放在晶澳科技开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由于员工持股计划证券户开立在上市公司名下,存在上市公司以证券账户的开户人身份,自行开立资金账户绑定证券账户,并通过标的股票转托管等方式取得标的股票的处理权限,自行变现标的股票并将变现资金转移,导致信托计划无法获取标的股票变现款的风险;上市公司未经受托人同意,将证券账户内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导致信托计划损失的风险。

15.1.18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存在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交易所监管而导致流动性受限)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15.1.19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15.2风险承担

15.2.1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15.2.2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的,由委托人自担。

15.2.3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5.2.4为免疑义,以上风险揭示并非意味着受托人可对上述风险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免责,因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16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6.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6.1.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1)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可以向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项下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受托人无正当理由应不得拒绝。

(2)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可转让。

(3)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4)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优先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6.1.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1)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

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函》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计划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计划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4)转让手续费。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无需支付手续费。

16.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6.2.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16.2.2本信托计划项下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

16.2.3继承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文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6.3信托受益权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机构的要求在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前提下办理信托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第17条信托计划的终止、延期和清算

17.1信托计划的终止(包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

17.1.1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

除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发生延期情形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17.1.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A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B【经全体委托人同意】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C信托计划被依法解除;

D信托计划被依法撤销;

E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F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G员工持股计划中2025年与2026年业绩考核指标均未完成;

H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经与优先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I若本信托计划因异常交易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的,受托人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J劣后受益人和上市公司违反本合同、《协助管理协议》和《非交易过户协议》的约定且优先受益人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K全体受益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L信托计划文件和法律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原因。

17.2信托计划的延期

17.2.1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并且已变现的信托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信托利益,且经全体受益人同意延期的。

(2)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

(3)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4)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并经全体受益人同意。

(5)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依上述17.2.1(2)项约定延期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7.2.2发生上述信托计划自动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

17.3信托计划清算

17.3.1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主体。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计划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将清算报告披露给受益人。

如产品到期时存在未结清的托管户利息及存放在结算机构处的备付金,受托人在产品到期清算时将上述资金一并清算给受益人。

17.3.2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3.3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清算报告书披露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3.4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由信托财产承担。在信托计划清算分配期间信托计划专户及相关交易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先用于支付信托计划应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仍有剩余的计入信托财产。

17.3.5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应收未收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则受托人有权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本信托计划应收未收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代垫后,后续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全部归属于受托人。受托人也有权在收到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17.3.6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利益的顺序为:

(1)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第三人负债;

(2)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17.3.7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因本信托计划因持有停牌股票、中签未开板的新股及或其他无法及时变现的投资标的等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分配的,则受托人按以下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

(1)受托人将首先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第三人负债,并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直至优先受益人取得全部优先信托利益后,优先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

(2)受限于本合同第17.3.6款的约定,如优先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将剩余现金资产按返还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进行分配。同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交易变现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支付相应信托计划费用、税费

及第三人负债,返还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劣后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第18条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

18.1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8.1.1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8.1.2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8.1.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18.1.4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18.1.5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18.1.6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18.1.7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18.1.8委托人保证,当其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受益权受让人,但法律规定不可放弃的除外。

18.1.9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1)认购本信托计划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2)认购本信托计划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3)认购本信托计划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8.1.10委托人承诺本人/本机构为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保证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的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18.1.11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者。若委托人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委托人应确保其理财客户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

18.1.12劣后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承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关于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规定,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或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情况。

18.1.13劣后委托人承诺其不存在因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而违反法律法规或任何监管规定的情形。劣后委托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劣后委托人承诺不存在利用本信托计划进行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益输送等证券欺诈行为。

18.1.14劣后委托人及投资建议权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则、监管通知/政策等关于股票交易限制和内幕交易限制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期、锁定期、内幕信息敏感期、信息敏感期或限制交易期限内均不得出具投资建议买卖目标股票等。如因劣后委托人及投资建议权人未履行其相应承诺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遵守股票交易限制义务或违规开展内幕交易的),由此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由劣后委托人及投资建议权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劣后委托人及投资建议权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18.2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8.2.1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8.2.2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8.2.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18.2.4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18.2.5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第19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9.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9.1.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优先委托人有权知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明细并要求受托人或保管银行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应数据(数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代码、名称、数量、成本、市值、杠杆比例、预警线、平仓线、账户资产截图等包含本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全部信息在内的各类数据信息,具体要素以接收方要求的为准)。全体委托人、保管银行、受托人对此无异议,如上述数据为保管银行直接向优先委托人提供,则保管银行在发送给优先委托人前应将该项数据与受托人核对一致。若采用系统对接直接导入相应数据的,数据提供方应配合接收方实现数据正常导入系统。保管银行、受托人应确保其向委托人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管银行应于每个核算日,与受托人就财务数据核对一致后,向优先委托人提供本核算日的估值表。估值表等相关数据除应发送给本合同项下优先委托人的指定联系人外,还应发送至以下邮箱:【】。未经全体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和保管人不得向除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任何数据信息,但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

(2)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3)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于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查询。各委托人及受托人在此确认,如优先委托人是以其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因优先委托人向其所募集/发行产品的意向投资者或投资者、产品托管行、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优先委托人为履行其于所募集/发行产品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而披露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息的,不受信托文件项下保密义务的约束。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错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因设立信托时信托文件中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8)各方知悉并同意,优先委托人是以其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优先委托人向其所募集/发行产品的意向投资者或投资者披露之需要,或优先委托人为履行其于所募集/发行产品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可披露本信托相关信息,不受信托文件项下保密义务的约束。

(9)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优先委托人有权通过指定邮箱发送设置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临时费用核算日的指令,模板见附件十四,优先委托人预留指定邮箱为【】。对于上述邮箱发送的关于设置临时核算日及临时费用核算日的指令,受托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审核、判断或类似义务,因此带来的风险及责任均由全体委托人承担。

(10)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9.1.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合法管理的或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的、并有权支配的财产,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认购账户。

(3)按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及相应的税费。

(4)劣后委托人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在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其他有权机构要求的情形下要求委托人补充合理且必要信息资料的,委托人应予以配合提供。

(6)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计划。

(7)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8)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9)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优先级信托利益未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的证券账户,未经受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的证券账户。

(10)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9.2.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3)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和等相关服务机构。

(4)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6)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以及提前终止或延长某类信托单位。

(9)信托计划终止时,如信托计划财产没有实现全部变现,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10)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11)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

(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需要,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在不违背信托计划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文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1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在必要时有权变更专用网络系统。投资建议权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变更后的专用网络系统发出。

(14)经优先委托人/受益人事先书面认可,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

(1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信托账户内有足额的现金资产的情况下,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以预留指定邮箱发送指令,受托人有权根据该指令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16)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对于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查询。

(17)尽管本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仍有权决定优先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交付优先信托资金。

(18)受托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其他有权机构要求的情形下报送、披露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资料。受托人应及时告知优先委托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履行告知义务的除外。

(19)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若本信托计划因异常交易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的,受托人有权限制或暂停投资建议权人出具投资建议的权限,并在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与优先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更换投资建议权人。

(20)受托人在员工持股计划发生股票减持变现及现金分红后将资金于5个交易日内转至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保管银行账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在优先受益人向受托人发出设置临时核算日的申请后,受托人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

(21)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9.2.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其他有权机构另有要求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受托人有义务配合优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优先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优先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下的以下信息: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优先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优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为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代表本信托计划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如果委托人为履行反洗钱义务之目的要求受托人提供本信托计划相关方的身份信息资料,受托人在取得相关方同意后应当予以配合。

(11)为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代表本信托计划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12)未经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受托人不得配合或协助投资建议权人、劣后级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优先级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13)受托人在具体投资时需要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因受托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导致本信托或信托委托人受到监管处罚的,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14)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9.3.1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并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利益。

(2)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4)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于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查询。

(6)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7)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利益账户等。在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其他有权机构要求的情形下要求受益人补充信息资料的,受益人应予以配合提供。

(10)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11)对所获知的信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各委托人及受托人在此确认,如优先委托人是以其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因优先委托人向其所募集/发行产品的意向投资者或投资者、产品托管行、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优先委托人为履行其于所募集/发行产品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而披露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息的,不受信托文件项下保密义务的约束。

(12)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务。

(13)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19.3.2优先受益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外,优先受益人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优先于劣后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

(2)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19.3.3劣后受益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外,劣后受益人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

(1)若因各类原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信托的所有股票权益均未归属,在上市公司2026年年报公告后25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以持有人原始认购份额出资金额收回,回收资金将先行划转至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并先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

(2)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3)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

(4)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5)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6)劣后受益人承诺:本人/本机构和投资建议权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等关联性安排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利益关系。第20条受益人大会

20.1受益人大会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20.2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下列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20.2.1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20.2.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0.2.3更换受托人;

20.2.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20.2.5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0.3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20.3.1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0.3.2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0.4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20.4.1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优先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优先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20.4.2召集的公告形式及内容受益人大会做出决议的,受托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受益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20.5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20.5.1召开的条件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10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0.5.2召开的形式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必须采取现场方式。

20.5.3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列席会议。

20.6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20.6.1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如劣后受益人出现违反信托合同、交易文件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中的约定、承诺及其他事项,则劣后受益人可以列席受益人大会,但无表决权。

20.6.2表决事项及规则

(1)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但出现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4)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及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等重要内容。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20.6.3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20.7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委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决议自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8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知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受益人。

(2)受益人大会做出决议的,受托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受益人。

20.9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第21条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第22条信息披露

22.1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即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查询(因投资建议权人以本信托计划作为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所需提供的文件除外)。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信息披露,即视为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

(1)受托人网站上公布;受托人信息披露网站为:https://www.yntrust.com,委托人/受益人应及时登陆以上网站或APP并查询详细信息。如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登录查询,导致无法及时获知相关信息,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相关网站需注册后登录,注册及登录方式可咨询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88-0909。

(2)受托人办公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存放备查;

(3)受托人以邮寄、传真、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22.2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应于每周在受托人网站公布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受托人每季制作信托计划管理报告、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如有)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并在受托人网站对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同时,委托人(受益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合理时间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第22条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无需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22.3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本合同第22.5款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索取时由受托人提供。委托人与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网站、电子交易系统等方式查阅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及业务办理情况。受托人网站地址为www.yntrust.com。对于优先级委托人,受托人通过上述方式披露的,还应通过邮件方式向优先级委托人披露。

22.4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书无需专项审计。

22.5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22.5.1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22.5.2清算报告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2.5.3投资明细报告优先级委托人有权知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并要求受托人或保管银行提供相应数据。全体委托人、保管银行、受托人对此无异议,如上述数据为保管银行直接向优先级委托人提供,则保管银行在发送给优先级委托人前应将该项数据与受托人核对一致。保管银行、受托人应确保其向优先级委托人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管银行应于每个核算日,与受托人就财务数据核对一致后,向优先级委托人提供本核算日的估值表。

22.6责任免除及例外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方式、根据本合同第20.3条约定进行变更等方式),变更事项自实施之日起自动适用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包括变更实施后新认购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受益人等各种情形)。针对新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受益人应通过受托人网站等方式自行查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变更事项,受托人无需另行向新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披露。第23条违约责任

23.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3.2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

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3.3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23.4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23.5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除外:

23.5.1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23.5.2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信托计划聘请的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但受托人存在过错的除外,且受托人应向过错方追究责任。

23.5.3不可抗力。

23.5.4受托人因根据本合同约定执行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等而造成的任何信托财产损失。

23.5.5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政府机构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决议作为或不作为。

23.5.6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23.5.7由于本信托计划因异常交易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限制或暂停投资建议权人出具投资建议的权限,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3.5.8受托人在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市场风险等判断有误或者获取信息不全,且对于前述情形已事先经优先委托人/受益人认可的。第24条不可抗力

24.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4.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24.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25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25.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25.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及合同各方

的合法权益。

25.3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第26条通知和送达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6.1联系人优先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至少各指定两名联系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具体见附件)。采用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方式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会计核算信息进行对接:

26.1.1资金划付通知书;

26.1.2款项查询函等与资金划付相关的信息;

26.1.3估值表;

26.1.4账务核对信息;

26.1.5特殊目的载体代码。

上述事项专人递送、信函邮寄方式发出的,收件人为公共联系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需发送所有联系人。

26.2通知

26.2.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如委托人和受托人指定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对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出具加盖新联系人所在部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适用于经受托人认可的金融机构)的通知函件。

26.2.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必备证件。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受托人同意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复印件的除外):

(2)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名的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一式两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但未经受托人许可,受益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3)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适用于经受托人认可的金融机构)))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适用于经受托人认可的金融机构)))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适用于经受托人认可的金融机构)))一式两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适用于经受托人认可的金融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4)办理手续。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26.2.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专人递送方式、挂号信方式、特快专递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至文首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地址或传真号码。

26.3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用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26.3.1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6.3.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6.3.3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26.3.4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时视为有效送达;

26.3.5上述送达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6.3.6通过以上两种或以上方式发出的通知,送达时间以较快者为准。第27条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7.1本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适用于经受托人认可的金融机构)),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27.2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27.2.1本信托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7.2.2本信托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27.2.3本信托合同成立并生效。

27.2.4信托计划成立。第28条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

28.1本合同成立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时,本信托计划成立。

28.2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本信托计划生效。

第29条合同的解释

29.1本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29.2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29.3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第30条条款的独立

30.1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30.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第31条权利的保留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相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相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相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相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第32条合同的完整

32.1《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32.2如果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32.3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4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5本合同项下的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3条其他事项

33.1申明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33.2录音录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电子录音、录像或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33.3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肆份,受托人持壹份,委托人持壹份,其余作为备查,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4反商业贿赂在本协议的磋商、签订与履行中,任一方及其员工、关联方、代理人等不得出于获取非法或者违规利益之目的,向【其他方】及其员工、关联方、代理人、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联之第三方,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承诺任何账外的利益,无论是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如通过家庭成员)、以货币形式或是其他财物、机会、资源、利益等任何形式。

在本协议的履行中,任一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授权或允许从事任何可能造成其自身、【其他方】及其关联方违反与贿赂相关的及任何反腐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

任一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发生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或发现【其他方】员工、关联方、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联之第三方存在任何与商业贿赂有关的行为,应当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协助开展调查或采取合法的处置。

在本协议的履行中,任一方如违反上述条款,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4条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全体委托人为投资建议权人,并同意共同授权指定邮箱【】出具投资建议,但在风险监控指标a跌破平仓线后投资建议权人为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亲自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

34.1投资建议权人的基本情况【投资建议权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4.2投资策略本信托计划采用“价值投资策略”。第3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渠道受托人客服热线:4006880909;受托人客服邮箱:4006880909@yntrust.com;受托人投诉电话:0871-63152194;受托人投诉邮箱:yxtscl@yntrust.com。

第36条投资者教育告知:如您为首次认购本公司信托产品或接受信托服务的消费者,您可通过

关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云南信托)或访问公司官网(www.yntrust.com)等途径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活动,持续了解金融知识与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信息及签字页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计划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请在您的选项处划“√”)□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自然人(必填,如适用)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国籍:
职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必填,如适用)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营业期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有效期:
机构资本属性:□境内资本□三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境外资本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证件有效期:
所属集团名称:
所属集团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选填)其他联系人(选填)
传真(选填)电子邮箱(选填)
手机(必填)
固定电话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卡)号
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选填)
开户行所在地(必填)省市
认购资金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小写)
认购信托单位的类型(请在您的选项处划“√”)□优先信托单位□劣后信托单位
注: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确认金额为准。
委托人机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年月日在昆明签署。

附件一

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优先委托人认购申请书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我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理财产品(详情如下表格《认购信息及收付账户清单》所示)(以下简称“委托人”)拟认购由贵司担任受托人的信托计划“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每只理财产品的认购金额及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账户以下表《认购信息及收付账户清单》列示要素为准。本申请书自我司盖章出具之日起即生效,生效后视为我司代表下述理财产品成为本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我司签署的编号为云信信2025-1516-()号至云信信2025-1516-()号的《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已对各方生效具有约束力。

我司在此确认已完整阅读并同意《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所有条款与内容,接受投资本信托计划可能带来的各项风险。我司将代表理财产品自本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享有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优先委托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我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本信托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付优先委托人资金、配合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及反洗钱识别等工作。如法律法规或监管届时要求优先委托人逐一签署本信托合同的,我司将代表下述理财产品配合贵司完成签署动作。表:认购信息及收付账户清单

合同编号理财产品名称托管户银行账号托管户开户行认购金额(小写)认购日期到期日合计认购总金额

特此确认。

委托人:【】(公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回执【】:

我司作为“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已收悉优先委托人出具的《优先委托人认购申请书》,对贵司代表《优先委托人首次认购申请书》所列示理财产品成为本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无异议。

贵司认购信息确认如下:

理财产品名称合同编号认购日期认购金额合计认购总金额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二

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劣后委托人认购申请书(样本)

编号: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机构作为“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劣后委托人,根据编号的《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约定,提交劣后信托资金认购申请如下:

合同编号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托管户开户行认购金额(小写)认购日期到期日合计认购总金额

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但劣后委托人或受益人确有必要变更本账户的,应按信托合同相关约定办理。本申请书一经提出,本人/本机构将不再修改、撤回、撤销。特此申请。

申请人:(预留印鉴)申请日期:年月日回执劣后委托人:

我司作为“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已收悉贵司出具的《劣后委托人认购申请书》,对贵司代表《劣后委托人首次认购申请书》所列示理财产品成为本信托计划劣后委托人无异议。

贵司认购信息确认如下:

劣后委托人名称合同编号认购日期认购金额合计认购总金额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三、运行条款补充协定—净值型SPV适用(仅针对优先委托人)本运行条款补充协议为【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附件,主要对会计核算信息进一步明确,如本附件明确事项与主合同不一致,以本附件为准。

一、运行对接联系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至少指定一名业务联系人及两名运营联系人对会计核算信息进行对接。

运营联系人的往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资金划付通知书;

2.款项查询函等与资金划付相关的信息;

3.估值表;

4.账务核对信息;

5.特殊目的载体代码。所有事项均应通知业务联系人,运营相关事项应同时通知运营联系人。

二、通知送达方式主合同及本运行条款补充协定涉及的各类通知,有效送达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2.1经专人递送、信函邮寄方式发出的,在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2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2.3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无相反证据表明未送达的(如系统退信),应视为当天有效送达;

2.4上述送达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主合同约定的送达规则与本附件冲突的,以本附件为准。

三、信托资产数据提供与核对

3.1监管信息报送:【受托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报送本【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信息的要求,并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完整和准确地向【委托人】披露本【信托计划】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3.2账务核对:【受托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核对双方共同合作的全部或部分特殊目的载体的以下信息:SPV代码、信托计划名称、信托计划份额、信托计划市值等。

【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

3.3托管数据提取:【信托计划】【受托人】已取得【委托人】同意,授权托管人向【】(以下称“接收方”)发送(发送形式包括系统直连、定期数据包发送等)本信托的相关数据,数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代码、名称、数量、成本、市值等包含本信托底层资产全部信息在内的各类数据信息,具体要素以接收方要求的为准。保管人要求【受托人】或【委托人】书面授权的,授权书模板参见附件十。

四、估值

4.1估值频率:【受托人】应按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估值,信托计划的估值日期为□每年【】月【】日及【】月【】日;□每自然月【】日;□每周第【】个工作日;■其他(本信托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及每年最后一个自然日),其中首次估值日期为本信托成立日。

4.2估值信息披露:【受托人】应在估值日期后的1个国家工作日内将与【保管人】核对后的估值数据披露给【委托人】。系统对接数据导入失败的情况下,受托人需及时提供受托人、保管人双章用印后的估值表。并发送至委托人的运营联系人指定邮箱。

4.3估值错误的违约责任: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受托人】和【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步扩大。当【信托计划】净值的估值错误偏差超过【信托计划】净值的0.25%时,【受托人】应该与【保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投资者。

由于【受托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信托计划】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及由此造成以后工作日【信托计划】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投资者损失的,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计划外分配

计划外分配是指除【信托合同】或对应底层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分配日/核算日/开放日/兑付日/赎回日/终止日/本金分配日/终止日】、根据【委托人】确认的《提前分配本金申请表》【提前还本日】外其他本金或收益的分配,该等计划外分配日期统称【临时分配日】。

【信托计划】如有临时本金或收益分配,委托人应在【临时分配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分配。

如需【委托人】出具相应指令才能划款的情形,【受托人】应在【临时分配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委托人】,并在收到【委托人】指令当日将款项分配给【委托人】。

(以下无正文)

【受托人】公章/预留印鉴:【优先委托人】公章/预留印鉴: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机构名称产品名称
非自然人客户类型□公司请填写“一”
□合伙企业请填写“二”
□信托产品请填写“三”
□基金产品请填写“四”
□其他资管产品请填写“五”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请填写“六”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需填写该表
□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一、公司受益所有人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地址备注
二、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合伙企业进行控制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
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地址备注

三、信托产品

三、信托产品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地址备注

四、基金产品受益所有人

四、基金产品受益所有人
请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金产品的自然人;□其他对基金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地址备注

五、其他资管产品

五、其他资管产品
请依照信托或基金的方法判定:□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直接操作管理产品的自然人
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地址备注

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地址备注
机构声明
本机构保证所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除上述受益所有人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股权、控制权、表决权、权益份额,或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以上所填写内容发生变更时将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贵公司。
机构公章日期

附件五: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声明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等相关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要求,本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加强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创造客户价值、热心社会事业、支持慈善公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支持员工成长并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此声明,本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符合信托公司应当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等在内的社会责任的要求。特此声明。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附件六反洗钱字段采集表(优先委托人)

委托人或受让人机构优先委托人:类型:√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经营范围:联系地址(请与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其他执照、证件或文件,请注明):法定代表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授权经办人员:证件种类:身份证__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联系邮箱:行业(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单选):□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其他认购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经营收入所得□投资收益所得□捐赠收入所得□筹资所得(股本、举债、借款等)√其他所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委托人或受让人机构劣后委托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类型:√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经营范围:联系地址(请与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其他执照、证件或文件,请注明):__法定代表人:证件种类:身份证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授权经办人员:证件种类:身份证__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联系邮箱:行业(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单选):□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其他认购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经营收入所得□投资收益所得□捐赠收入所得□筹资所得(股本、举债、借款等)其他所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_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_营业执照___证件号码:_______证件有效期:_____

附件六-1反洗钱字段采集表(劣后委托人)附件七:

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确认函(样本)

编号:

优先委托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劣后委托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证件类型及号码:营业执照、91130601142274F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件类型及号码:(营业执照)91500709711504J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邮政编码:650000鉴于“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年【】月【】日成立,截至【】年【】月【】日,信托计划将存续期不超过【】个月。

根据《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约定,经优先委托人、劣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方协商一致,并就X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后续操作事宜约定如下:

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补充合同》(如有)及《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确认函》之约定继续正常运行。

运作期间,适用的优先业绩比较基为:【】%/年,相关优先业绩比较基准生效时间为【】年【】月【】日。本委托人确认函自优先委托人、劣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在本委托人确认函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为《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确认函》的签署页,无正文)在签署本协议时,各方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优先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劣后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八

预留印鉴样本

委托人预留印鉴章
受托人预留印鉴章

注:预留印鉴为加盖本合同附件以及业务往来说明的授权章

附件九

劣后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为贵司发起设立的“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劣后委托人暨劣后受益人,特向贵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本机构是具备足够能力识别并承担高投资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二、出于对【投资建议权人】的充分了解和信任,本人/本机构自愿指定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为本信托计划投资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实、发出的投资建议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本人/本机构承诺充分知晓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劣后委托人的风险:

1.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劣后委托人相对优先委托人而言,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2.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安排,放大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在信托计划发生少量整体亏损的情况下,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有可能出现较大甚至全部亏损。

四、在连续5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的风险监控指标a或监控参考净值低于平仓线时,本人/本机构知悉贵司作为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连续以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对本信托计划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且触发平仓线后并非必然进入平仓阶段,可能仅部分非现金资产被变现,委托人仍存在资金损失的风险,并且充分知悉本人/本机构认购资金以及相关信托利益有可能出现较大甚至全部亏损。本人/本机构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五、本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交易系统(即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以及与交易相关的风险监控工作将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以及PB系统数据,证券经纪商有权出于业务风控或异常交易管控的需要,或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或窗口指导的要求,随时采取暂停或终止信托计划PB系统使用权限、限制或终止交易、单方终止经纪服务等措施,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和风险监控中断甚至无法执行,信托财产因此遭受损失。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委托人清楚知悉前述风险并自愿承担产生的任何损失。

六、若本信托计划因异常交易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可能产生资金损失等风险。本人/本机构清楚充分地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七、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本信托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本人/本机构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八、本人/本机构承诺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九、本人/本机构承诺,认购资金的来源合法合规,均为其自有资金(包括股东借款),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信贷资金。本人/本机构承诺提供认购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等安排的内部有效决策证明文件。

十、本人/本机构承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优先级信托利益未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的证券账户,未经受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的证券账户。且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承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得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进行处置。

十一、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清楚充分地知悉将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事项,并承诺自身具备承担各类风险事项的能力,符合自身风险偏好,自愿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十二、为充分提示风险,请劣后委托人/受益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同时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委托人/受益人充分知悉受托人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变现、平仓操作过程中,可能由于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因异常交易等行为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等原因导致无法变现或无法及时完成变现操作,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对此本人/本机构已充分理解和认识前述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劣后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劣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劣后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面临的全部风险。]

同时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变现、平仓操作过程中,可能由于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因异常交易等行为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出具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等原因导致无法变现或无法及时完成变现操作,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对此本人/本机构已前述风险,本人/本机构该等风险和损失。

劣后委托人暨劣后受益人(签字/盖章):

时间:年月日

附件十

授权书

编号: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为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以下称“保管银行”),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意并指定保管银行向【【】】(以下称“接收方”)发送(发送形式包括系统直连、定期数据包发送等)【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数据。我方知悉并同意,以上述方式发送的本信托计划相关数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代码、名称、数量、成本、市值、杠杆比例、预警线、平仓线等包含本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全部信息在内的各类数据信息,具体要素以接收方要求的为准,届时保管银行配合接收方实现数据正常导入系统。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保管银行向接收方发送的产品相关数据,仅用于接收方了解本信托计划的具体投资状况。未经全体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贵司不得直接或同意保管银行向除【】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任何数据信息,但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

本授权书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信托计划有效期一致。

授权人:

年月日

附件十一

授权书编号:

【】:

贵行为【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依据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的授权,同意贵行向【】(以下称“接收方”)发送(发送形式包括系统直连、定期数据包发送等)【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数据,数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代码、名称、数量、成本、市值、杠杆比例、预警线、平仓线等包含本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全部信息在内的各类数据信息,具体要素以接收方要求的为准。

贵行向接收方发送的本信托计划相关数据,仅用于接收方了解本信托计划委托资产的具体投资状况。未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向除接收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任何数据信息,但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

本授权书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信托计划有效期一致。

授权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二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结算说明书

尊敬的保障基金认购人:

基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相关规定,现就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保障基金认购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1、基金认购标准及缴款安排

认购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金额等值于信托本金(实收信托)的1%的现金金额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作为项目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的权属属于认购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基金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2、基金认购余额的处理方式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的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3、基金认购期利息

自认购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缴入受托人开立的基金专户之日(含)起至受托人将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基金托管账户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如有)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归属于认购方。

4、基金收益

保障基金收益按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基金收益=保障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百分数)×天数/360.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存款基准利率”)。如信托存续期间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天数:受托人将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之日(含)起至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不含)。

5、基金本金、收益结算

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自然季度与受托人结算,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的规定进行转付,受托人收到保障基金公司结算的相关款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原路径返还至认购方账户。

特别提示:受托人向认购方转付的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受托人足额收到保障基金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为前提,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有以固有财产垫付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责任和义务。

6、如认购方与信托资金用款人一致,在受托人收到保障基金公司支付的相应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若认购方未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任何款项支付义务的,受托人有权以其应向认购方分配的相应保障基金本金、收益及认购期利息抵扣信托资金用款人应付未付款项。

就以上事项请认购方知悉并确认!

认购方确认(签字/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十三: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2.其他非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直接在第五项签字盖章即可)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3.机构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机构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签章:

签名(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日期: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款机构指在日

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

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1)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2)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3)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4)成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5)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6)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7)非营利组织。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金融机构管理的产品、信托经理判断受益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受益人自证声明的,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附件十四

设置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及临时费用核算日的指令函(样本)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云南信托-晶澳科技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按照该项目《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公司有权设置临时核算日及临时费用核算日,并按照该合同约定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及各项信托费用的支付。具体指令如下:

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日期)
临时费用核算日(日期)
该日信托利益分配的计算
该日费用分配的计算

特此指令!

年月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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