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除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外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均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4、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第二十一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