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8证券简称:垒知集团公告编号:2025-075债券代码:127062债券简称:垒知转债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周二)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0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永太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13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人,代表股份164,124,164股,占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688,263,696股,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846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8,207,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98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9人,代表股份5,916,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597%。
公司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蔡永太先生、林祥毅先生、刘静颖女士、潘志峰先生、戴兴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蔡永太同意股份数:161,734,055股
1.02.候选人:林祥毅同意股份数:161,732,443股
1.03.候选人:刘静颖同意股份数:161,776,444股
1.04.候选人:潘志峰同意股份数:161,731,442股
1.05.候选人:戴兴华同意股份数:161,729,802股(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蔡永太同意股份数:3,526,799股
1.02.候选人:林祥毅同意股份数:3,525,187股
1.03.候选人:刘静颖同意股份数:3,569,188股
1.04.候选人:潘志峰同意股份数:3,524,186股
1.05.候选人:戴兴华同意股份数:3,522,546股上述非独立董事成员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王凤洲先生、杨春娇女士、李万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王凤洲同意股份数:161,793,242股
2.02.候选人:杨春娇同意股份数:161,762,133股
2.03.候选人:李万凯同意股份数:161,771,33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王凤洲同意股份数:3,585,986股
2.02.候选人:杨春娇同意股份数:3,554,877股
2.03.候选人:李万凯同意股份数:3,564,077股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综上,非独立董事蔡永太先生、林祥毅先生、刘静颖女士、潘志峰先生、戴兴华先生,独立董事王凤洲先生、杨春娇女士、李万凯先生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
名职工董事黄小文先生
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25年8月2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70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8%;反对338,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弃权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99,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498%;反对338,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35%;弃权78,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3,65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3%;反对379,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0%;弃权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51,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01%;反对379,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3%;弃权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66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1%;反对379,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弃权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60,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24%;反对379,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30%;弃权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641,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0%;反对371,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6%;弃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4,35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445%;反对371,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3%;弃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3,647,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6%;反对37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0%;弃权1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40,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459%;反对37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94%;弃权1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3,594,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2%;反对406,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9%;弃权1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8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468%;反对406,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61%;弃权1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71%。
上述第3、4、5、6、7、8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此次股东会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表决同意的股数超过此次股东会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因此前述议案均获得股东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发表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