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8证券简称:太极股份公告编号:2025-046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下午14:00
(
)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月
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7号院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C座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吕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3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8,892,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331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268,4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89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24,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624,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2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8,23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1%;反对5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69,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483%;反对5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20%;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711,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84%;反对3,07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3%;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4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84%;反对3,07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20%;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5,175,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39%;反对3,606,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8%;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13%;反对3,606,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991%;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5,711,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84%;反对3,07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3%;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4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66.4020%;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5,175,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39%;反对3,606,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8%;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6,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13%;反对3,606,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991%;弃权110,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5,710,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80%;反对3,071,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6%;弃权110,8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4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67%;反对3,071,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71%;弃权110,8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6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5,708,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9%;反对3,07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3%;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9,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66.4020%;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5,708,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9%;反对3,07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3%;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9,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27%;反对3,07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20%;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5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5,708,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9%;反对3,07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3%;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9,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27%;反对3,07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20%;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5,706,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4%;反对3,071,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9%;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66.4301%;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4%。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38,23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6%;反对5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7%;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66,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726%;反对5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20%;弃权114,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54%。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孙亭先生、原鑫先生、胡雷先生、仲恺先生、吕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2.01选举孙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7,452,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2%。
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4,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596%。
12.02选举原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7,45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8%。
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3,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356%。
12.03选举胡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37,45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8%。
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3,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356%。
12.04选举仲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39,131,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000%。
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63,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1664%。
12.05选举吕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37,451,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8%。
表决结果: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8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357%。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商有光先生、李华女士、李战怀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3.01选举商有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237,452,54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2%。
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3,18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578%。
13.02选举李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237,452,51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2%;
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3,184,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571%。
13.03选举李战怀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238,541,21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
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4,272,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娟、石小琦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