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的行为,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确保信息披露公平,避免内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工作的监管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重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相关部门及人员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对外报送信息工作符合制度规定。
第九条报送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送的信息及报送程序符合规定。
第三章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送审批表
|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经办人 | ||
|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 接收人 | ||
| 报送依据 | 报送时间 | ||
|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 分管领导审核 | 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 | 董事会秘书(签字):年月日 | ||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保密提示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我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2.贵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回执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3.;
信息使用人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接收人(签字):
签收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