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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药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2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

第三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上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后续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直通披露,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查的事项,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直通披露,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查的事项,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有关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十八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规定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六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除公司制度另有规定外,内幕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六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除公司制度另有规定外,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六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监管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董事长、总裁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暂缓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六条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八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应当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得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未经董事会秘书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投资者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指定接待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责成证券部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八十二条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八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部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六条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十章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与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

第九十一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公司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管理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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