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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建设: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1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1总则

1.1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

的二十大精神,适应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企业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3公司应通过恰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与公司

双向交流水平,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产生理解偏差时给予解释与引导,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加公司信息透明度。

1.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

工作原则和目的

2.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1.1价值创造原则:公司应以价值创造为原则,做好投资者保护

工作,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增进市场认同、价值实现、合作共赢。

2.1.2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1.3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加强投资者保护,

尤其要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1.4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1.5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当责任,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2.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目的

2.2.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2.2.2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2.2.3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2.2.4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理念。

2.2.5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3工作职责

3.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董事长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共同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和成效。

3.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3.3.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3.3.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活动;

3.3.3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3.3.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3.3.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3.3.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3.3.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3.3.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3.4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时,相关部门及二级单

位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内部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3.4.1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

运营的相关资料;

3.4.2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

动;

3.4.3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问询,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应按

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3.4.4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应按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3.5公司应为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支持,并可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沟通和维护工作。

3.6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相关部门

及二级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7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对公司股票公开做出

预期或承诺的情况。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4工作内容与方式

4.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4.1.1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4.1.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1.3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4.1.4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介等传播媒介。

4.2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4.2.1公司的发展战略;

4.2.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4.2.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2.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4.2.5公司的文化建设;

4.2.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4.2.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4.2.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4.2.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4.3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深交所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法定信息披露、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4.3.1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3.2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如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号码、地址发生变化,公司应及时公布。

4.3.3股东会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3.4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将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公司应主动关注深交所互动易信息,指派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定期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4.3.5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组织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或者线上调研,但应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4.3.6投资者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意见建议。参加路演和分析师会议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4.3.7媒体采访和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4.3.8其他能够实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

4.4投资者说明会

4.4.1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4.4.2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4.4.3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4.4.4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4.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4.5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4.6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4.7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5实施保障

5.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5.1.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5.1.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5.1.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5.1.4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1.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1.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5.1.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1.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5.2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必要的素质和

技能:

5.2.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5.2.2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5.2.3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

法规,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2.4具备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投资者保护意识,热

情接待投资者、耐心解答投资者疑问,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的信息披露尺度。

5.3公司应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了解。

5.4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6附则

6.1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6.2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6.3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建西部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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