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第九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或者免于披露申请: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暂缓、免于披露的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依据前款规定免于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大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证券部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审计委员会公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应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按下列规定披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下列活动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4)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5)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9)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0)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1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2)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1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1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5)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1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4)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所指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六)款所指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七条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二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四十六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八章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网站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一条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十二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