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二)
时
分
2、会议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33号金融广场27楼联化科技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萍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6,980,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25%;参加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7,945,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09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4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574,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3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 可参加表决股份(股)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
| 与会全体股东 | 297,945,036 | 297,659,036 | 99.9040% | 228,800 | 0.0768% | 57,200 | 0.0192% |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2,288,3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9%;反对票2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6%;弃权票57,20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 可参加表决股份(股)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
| 与会全体股东 | 297,945,036 | 297,266,236 | 99.7722% | 587,400 | 0.1972% | 91,400 | 0.0307% |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1,895,5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2%;反对票5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87%;弃权票91,40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 可参加表决股份(股)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
| 与会全体股东 | 297,945,036 | 297,049,536 | 99.6994% | 776,200 | 0.2605% | 119,300 | 0.0400% |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1,678,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9%;反对票7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04%;弃权票119,300股。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临海联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 可参加表决股份(股)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
| 与会全体股东 | 62,574,383 | 61,645,483 | 98.5155% | 770,000 | 1.2305% | 158,900 | 0.2539% |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1,645,4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5%;反对票7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5%;弃权票158,9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注:上述表格中各分项比例之和不等于100%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斌律师、王名扬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