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