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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国统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

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其管理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国统股份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国统股份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国统股份、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国统股份、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国统股份、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国统股份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国统股份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国统股份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国统股份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国统股份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国统股份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国统股份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

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一)国统股份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信息豁免、暂缓披露事项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国统股份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六条经国统股份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2);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3);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统股份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国统股份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

义务。

第十八条国统股份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国统股份、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国统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国统股份董事会。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国统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1.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

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其他人员;

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序号

序号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信息方式知悉信息的阶段内幕信息内容登记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附件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国统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国统股份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国统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国统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国统股份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国统股份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国统股份《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国统股份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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