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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公司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24 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3 月24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24 日9:15 至2026 年3 月24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4 楼 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职工代表董事薛宁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6.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2026 年3 月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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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0 人,代表的 股份总数为123,531,99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的20.2457%。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1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760,2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4,771,77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1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760,22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6%。
4.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 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含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60,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24%;反对2,89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7%; 弃权27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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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88,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932%;反对2,89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27%;弃权27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徐磊、陈连杰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