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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分工和授权第六条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1、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2、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4、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5、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公司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第七条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总经理(总裁)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融资项目的审批和下属单位融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核。若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则必须提呈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融资业务。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与借款有关的融资业务。

第九条证券部和财经管理部分别管理其筹资业务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文件资料。涉及须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由公司证券部和财经管理部将相关资料转交与董事会。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公司财经管理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融资方式、结构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财经管理部根据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证券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和财经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证券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

销协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第十二条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拟融资的金额、期限及利率;(二)融资用途;(三)融资方式及对象;(四)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等(如有);(六)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家或机构对重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四条公司财经管理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六条公司财经管理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由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对外借款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及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避免多付损失。

第十八条公司支付筹资利息、股息、本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财经管理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偿还公司债券、支付股利的支付申请;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偿还银行融资和支付利息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控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由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融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5、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6、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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