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在2024年度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8
独立董事:丁志坚、施颖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