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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
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说明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备考审阅报告》,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 ||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 | |
| 资产总额 | 5,643,424.91 | 8,172,578.74 | 5,163,428.73 | 7,657,363.90 |
| 负债总额 | 1,420,756.55 | 3,233,260.61 | 1,306,223.14 | 3,240,534.13 |
| 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 | 3,723,597.79 | 4,404,084.87 | 3,460,333.99 | 3,983,802.74 |
| 营业总收入 | 2,240,289.86 | 3,102,958.50 | 2,985,905.15 | 4,103,924.15 |
| 净利润 | 494,832.68 | 618,290.27 | 587,114.98 | 732,276.3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11,794.08 | 535,244.42 | 534,161.33 | 679,309.76 |
| 资产负债率(%) | 25.18 | 39.56 | 25.30 | 4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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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25年1-9月/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 ||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 | 交易完成前 | 交易完成后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84 | 1.85 | 2.38 | 2.35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预计将得到提升,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
二、公司为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降低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未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将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优化成本管控,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并积极采取提升每股收益的相关措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手方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如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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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者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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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说明》的签章页)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