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除依法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或者由公司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获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为日常交易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因触及前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
说明。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十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及时更新。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四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九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
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第五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第五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五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章节规定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章节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七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第七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第八十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八十一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二条执行。
第八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第九十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其他内容等。
第九十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九十四条业绩说明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九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六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严格依照本制度第四章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不得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