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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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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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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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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第十条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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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四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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