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联创电子股票代码:002036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115室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保利东湾H3栋104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韩盛龙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曾吉勇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协议转让),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总办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25
第七节备查文件 ...... 26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联创电子 | 指 |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鑫盛投资、转让方 | 指 | 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 | 指 | 韩盛龙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 | 指 | 曾吉勇 |
| 受让方、北源智能 | 指 | 南昌市北源智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让、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江西鑫盛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0,866,141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北源智能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北源智能与江西鑫盛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江西国资创投 | 指 | 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江西国控 | 指 | 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115室
法定代表人:韩盛龙注册资本(股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1064434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咨询(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除外)、企业管理策划及服务、房屋租赁;国内贸易(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经营期限:2010-08-18至2030-08-17控股股东:韩盛龙通讯方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保利东湾H3栋104室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韩盛龙姓名:韩盛龙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60203195806******住所和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二)一致行动人曾吉勇姓名:曾吉勇曾用名:曾鹡勇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50304196412******住所和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韩盛龙先生和曾吉勇先生于2024年11月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一致行动的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本报告书签署之前,联创电子控股股东江西鑫盛持有联创电子91,584,312股股份,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8.68%;韩盛龙先生直接持有联创电子673,348股股份,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0.06%;曾吉勇先生直接持有联创电子637,662股股份,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0.06%;江西鑫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联创电子92,895,322股股份,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8.80%。韩盛龙先生为联创电子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韩盛龙 | 男 | 无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南昌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本变动致使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上市公司长远布局,拟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引入认可上市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提高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根据本次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办理协议转让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即2021年11月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与公司董事、总裁曾吉勇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按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在依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创电子全部股份对公司行使相关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韩盛龙、曾吉勇、江西鑫盛分别持有上市公司673,348股、1,337,662股、99,000,986股,分别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0.06%、0.13%、9.31%。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1,011,996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
9.50%。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自前次权益变动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减持主体
| 减持主体 | 涉及时间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减持方式 |
| 江西鑫盛 | 2021年12月22日 | 3,500,000 | 0.32% | 大宗交易减持 |
| 江西鑫盛 | 2022年1月14日 | 3,200,000 | 0.31% | 大宗交易减持 |
| 江西鑫盛 | 2022年11月11日 | 持股数量不变 | 被动减少0.09% |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变大 |
| 江西鑫盛 | 2022年11月24日 | 持股数量不变 | 被动增加0.01% |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
| 江西鑫盛 | 2023年6月28日 | 持股数量不变 | 被动增加0.04% |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
| 江西鑫盛 | 2023年11月15日 | 持股数量不变 | 被动减少0.01% |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变大 |
| 江西鑫盛 | 2023年12月21日 | 持股数量不变 | 被动增加0.01% |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
| 江西鑫盛 | 2024年8月5日 | 716,674 | 0.07% | 集中竞价减持 |
| 江西鑫盛 | 2024年12月23日 | 持股数量不变 | 被动增加0.08% |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
| 江西鑫盛 | 2025年9月4日 | 持股数量不变 | 被动增加0.03% |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
| 江西鑫盛 | 2025年12月24日 | 70,866,141 | 6.71% | 本次协议转让 |
| 小计 | 78,282,815 | 7.34% | ||
| 减持主体 | 涉及时间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减持方式 |
| 曾吉勇 | 2022年11月11日 | 持股数量不变 | 被动减少0.01% |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股本 |
变大
| 变大 | ||||
| 曾吉勇 | 2023年6月28日 | 300,000 | 0.02%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 曾吉勇 | 2024年12月23日 | 400,000 | 0.04%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 小计 | 700,000 | 0.07% | ||
| 合计 | 78,982,815 | 7.41% |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源智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股) | 占当时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目前总股本(%) | 占剔除目前回购专户后总股本比例(%) | |
| 江西鑫盛 | 99,000,986 | 9.31 | 20,718,171 | 1.96 | 1.99 |
| 韩盛龙 | 673,348 | 0.06 | 673,348 | 0.06 | 0.06 |
| 曾吉勇 | 1,337,662 | 0.13 | 637,662 | 0.06 | 0.06 |
| 合计 | 101,011,996 | 9.50 | 22,029,181 | 2.09 | 2.11 |
| 北源智能 | 0 | 0 | 70,866,141 | 6.71 | 6.80 |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西鑫盛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联创电子22,029,181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2.09%,不再是公司5%以上股东。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时间及方式
江西鑫盛与北源智能于2025年
月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江西鑫盛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北源智能转让其持有的70,866,14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6.71%,转让价格为
12.70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99,999,990.70元。最终权益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2025年
月
日,北源智能与江西鑫盛、韩盛龙、曾吉勇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115室法定代表人:韩盛龙乙方(受让方):南昌市北源智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
号华兴文化广场
号楼21层2108-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西省井冈山北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史建毅丙方:
丙方一:韩盛龙丙方二:曾吉勇
2、股份转让
2.1股份转让数量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70,866,141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71%)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双方确认,若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注销其全部或部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其他回购注销股份行为或者因联创转债转股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价款均不变,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将相应调整。
2.2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12.7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99,999,990.70元(大写:捌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元柒角,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2.3共管账户的开立
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乙方
名义开立银行监管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均应预留甲方指定的1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以及乙方指定的1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监管账户内任何资金的划转均需前述两名授权签字人的预留印鉴共同签字方可执行,且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应任意变更或撤销授权签字人。
2.4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4.1自本协议生效且甲乙双方已经根据本协议第2.5.1条的约定准备完毕向深
交所申请协议转让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管账户支付股份首期交易价款人民币360,000,000元(大写:叁亿陆仟万元整,以下简称“首期交易价款”)。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第2.5.2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均满足后,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第
2.5.3条的约定将首期交易价款直接用于偿还标的股份质押所对应的主债务及利息,并办理解除股份质押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第一笔股份交割和第二笔股份交割完成后,监管账户仍有剩余金额的,甲乙双方共同将该等余额从监管账户支付至本协议第
2.4.4条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以下简称“甲方账户”)。
2.4.2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约定将全部标的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监管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90,000,000元(大写:肆亿玖仟万元整,以下简称“二期交易价款”)。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共同在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经根据本协议第4.3.1条的约定解除质押且甲方已经根据本协议第5.3条的约定将其在最终交割日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乙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二期交易价款的余额从监管账户支付至甲方账户。
2.4.3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49,999,990.70元(大写:肆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百玖拾元柒角)支付至甲方账户:
(1)上市公司根据本协议第4.1条的约定调整完毕公司治理结构;
(2)甲方和丙方已经根据本协议第4.3.2条的约定完成股权结构调整;(3)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事项并未触发且甲方/丙方未违反与乙方之间的承诺或者
约定。
2.5交割安排
2.5.1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各自准备完毕其所涉及向深交所申请现场办理协议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和资料。甲方应当在本条约定时间内取得标的股份质权人出具的同意本次转让的书面同意函。
2.5.2双方确认,自以下条件(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有权
一方豁免后(以孰晚为准),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5.3条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和过户手续:
(1)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
(2)甲方及丙方不存在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相关陈述、保证和承诺导致实
质影响本次交易交割的情形,如同在交割日重复作出;且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上市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未发生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3)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股份质押外,标的股份不存在任
何质押、冻结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的限制或者权利负担;
(4)乙方不存在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相关陈述、保证和承诺导致实质影响
本次交易交割的情形,如同在交割日重复作出;(5)就本条所约定第(
)项先决条件,甲方、丙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
证明先决条件已经完成的材料,且甲方、丙方应向乙方出具由其签署的证
明书,证明上述第(2)和第(3)项条件已得到满足;(6)乙方已向甲方、丙方出具由其签署的证明书,证明上述第(
)项条件已得
到满足。
各方确认,有权一方对任何交割先决条件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其他方无需履
行该等先决条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5.3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安排办理标的股份质押解除和过户手续:
(1)本协议第2.5.2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均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将
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直接支付给合肥鑫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用于偿还甲方与合肥鑫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借款和利
息,甲方应当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
49,000,000股股份的质押手续。
双方一致同意,自甲方办理完毕上述49,000,000股股份的解除质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并应当协调上市公司配合乙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该等49,000,000股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简称“第一笔股份交割”)。
(2)第一笔股份交割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直
接支付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含其所管理的产品),用于偿还甲方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含其所管理的产品)之间的借款和利息,甲方应当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共计11,080,000股股份的质押手续。双方一致同意,自甲方办理完毕上述11,080,000股股份的解除质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并应当协调上市公司配合乙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该等11,080,000股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简称“第二笔股份交割”)。
(3)第二笔股份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并应当协调上市
公司配合乙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剩余标的股份10,786,141股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简称“第三笔股份交割”)。
2.5.4甲方应当在每一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向乙方交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证明文件。
2.6各方一致同意,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2.7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
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2.8
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2.9
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享有。
2.10各方均有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各自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其所必须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
3、过渡期
3.1各方一致同意,各方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过渡期安排。
3.2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应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
核心管理层稳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将根据以往惯常的和合法的方式进行管理,监督上市公司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重要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3.3
过渡期间,甲方(或其提名的董事)及丙方(或其提名的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时,不得做出损害乙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的表决意见。
3.4
各方一致同意,除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外,过渡期内甲方、丙方应确保其自身及其向上市公司推荐并当选的董事不会提议或赞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3.4.1任何重大资产购置或处置;
3.4.2对外进行重大投资或处置重大对外投资;
3.4.3分配上市公司利润;
3.4.4为任何方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除外);
3.4.5向任何方提供借款(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除外);
3.4.6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
3.4.7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3.4.8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3.4.9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或
行为。
4、交割后事项
4.1公司治理
各方一致同意,于最终交割日后1个月内,促成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并完成本协议第4.1.1条和第4.1.2条约定的相关人员改选事宜。相关安排如下:
4.1.1董事会
各方确认,最终交割日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名,独立董事
名,职工董事
名;其中,甲方有权提名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以促使该等候选人当选。交割日后,甲方和丙方应当促使其提名的董事配合进行辞任。各方应通过法定选举程序尽一切合理努力促成前述人士当选,甲方和丙方应当并且应当督促其提名的董事在提名/选举董事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4.1.2高级管理人员
各方同意,交割日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为原则,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聘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应当由乙方推荐的人选担任。
4.2优先购买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及/或丙方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拟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事先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包括拟出售股份数量、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与乙方进行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甲方及/或丙方拟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及/或丙方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及/或丙方有权并应当按照其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的数量、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减持。若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后,甲方及/或丙方未在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份减持的,甲方及/或丙方应当重新履行本条所约定的程序。
4.3
交割后事项甲方同意,应当于最终交割日后且乙方已经根据本协议第2.4.2条的约定将二期交易价款支付至监管户之日(以孰晚为准)起1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如下事项:
4.3.1甲方和乙方共同将二期交易价款从监管账户支付给泰州国锐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和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用于偿还甲方以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的其他债务及利息。甲方在该等债务清偿后办理上市公司12,000,000股股份的质押解除。
4.3.2甲方和丙方完成甲方的股权结构调整,调整完成后由丙方二持有甲方50%
股权,丙方一持有甲方25%股权,其他经乙方同意的上市公司经营团队成员持股25%,并办理完毕甲方的变更登记。
5、补偿和责任承担
5.1补偿
5.1.1各方确认,第一笔股份交割后若出现下述情形(以下简称“触发补偿的事件”)之一时,甲方应就上市公司因触发补偿的事件实际承担的费用、索赔、损失等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
(1)因最终交割日前上市集团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员工福利、员工安置费用或者其他违反劳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情形所导致上市集团承担的费用、罚款、罚金、滞纳金或者其他任何责任或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2)因最终交割日前上市集团未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环
境影响评价、规划、施工、安全、消防以及验收等手续,导致上市集团承担的费用、罚款、滞纳金或者其他任何责任或者由此给上市集团造成的损失,但上市集团因正常项目建设支付的费用除外;(3)因最终交割日前上市集团已经存在的事实导致的诉讼、仲裁产生的且未在上市集团基准日财务报表中体现的,由上市集团承担的一切费用和其他任何责任或者由此给上市集团造成的损失;(4)若上市集团的债权、存货和长期资产出现202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未计提的减值损失的,或者经函证确认相关债权、存货和长期资产损失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上市集团实际承担的债权、存货和长期资产损失超过对应项目已计提减值的部分,金额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金额为依据;
(5)其他在基准日未体现在上市集团财务报表中的负债、或有负债、担保
或者任何其他由上市集团承担的责任。
5.1.2各方确认,若出现本协议第5.1.1条约定的触发补偿的事件的,乙方有权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触发补偿的事件之日起向甲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通知应当载明补偿的具体事项、补偿金额和金额确定的依据。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出的触发补偿的事件和金额予以确认,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触发补偿的事件和对应补偿金额的确认,甲方应当根据第
5.1.3条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5.1.3乙方按第5.1.2条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触发补偿的事件及补偿金数额经甲
方确认后,甲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汇入补偿款。
5.1.4如甲方及/或丙方逾期支付补偿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上市公司支付滞纳金。
5.2丙方的补充责任
各方一致同意,就本协议第
5.1.1条第(
)项和第(
)项产生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补偿责任,若甲方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时,由丙方就甲方尚未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但丙方实际承担的责任不超过10,000万元。
5.3
股权质押
甲方同意将其在交割后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乙方,作为甲方和/或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偿、违约责任、损失赔偿以及其他任何责任)的担保,甲方应当配合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担保期限为自最终交割日起24个月。
、陈述、保证和承诺
6.1
甲方和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6.1.1甲方和丙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
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增加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6.1.2甲方和丙方均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须获得的全部内、外部许可、
批准和授权。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6.1.3过渡期内,甲方及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上市公司控制权
变更相关事宜进行协商、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文件;甲方和丙方保证交割时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6.1.4甲方、丙方保证,为本次转让目的,甲方、丙方及/或上市公司根据乙方及
乙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转让及上市公司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之处。甲方、丙方特别承诺,上市公司2022至2025年期间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市公司上述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遗漏,且甲方、丙方及/或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披露未披露,或甲方、丙方及/或上市公司未向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和/或未在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的问题或事项而可能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披露未披露,或甲方、丙方及/或上市公司未向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和/或未在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的上市公司负债、对其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以及甲方和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或者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1.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实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6.1.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股份质押外,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会因该等权利限制或甲方及/或丙方原因导致甲方所持标的股份不能合法转让到乙方名下(但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限制/禁止甲方及/或丙方转让标的股份的除外),亦不会在交割日后,任何第三方因对标的股份有权主张权利而导致乙方受到利益损失,否则甲方将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就甲方的前述赔偿责任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6.1.7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即对甲方、丙方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
文件。
6.1.8于签署日及交割日,甲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陈述均为真实、准确、
及时和完整的。
6.2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6.2.1乙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
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增加甲方及/或丙方的责任或义务。
6.2.2除本协议第
7.1
条约定的生效条件外,乙方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须获得的全部内、外部许可、批准和授权。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6.2.3乙方保证,其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适用规则规定或有权机构
要求的符合商业惯例及合法有效的与本次转让有关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交易结构及其他实质性条件,乙方及其合伙人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与本次转让同步,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涉及本次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6.2.4乙方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地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并保证该等资金来源及其结构安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2.5乙方保证,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规范股东行为,善意行使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
6.2.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或可能导致其无
法实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6.2.7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即对乙方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文件。
6.2.8于签署日及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及时
和完整。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7.1.1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
章、丙方签字;
7.1.2本次交易已经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总办会和董事会等审议通过;
7.1.3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或同意文件;
7.1.4乙方就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
7.1.5乙方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
7.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若生效条件未全部成就而导致协议未生效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7.3本协议生效后最终交割日前,如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的,乙方有权单方以
书面通知方式解除/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7.3.1上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可能导致上
市公司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和/或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情形,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终结的情形,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7.3.2上市公司存在:(
)本协议第
5.1
条约定的触发补偿事件,或者(
)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符合深交所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实质条件,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7.3.3因甲方和/或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或者标的股份无法按照本协议第2.5条的约定登记至乙方名下,且甲方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7.3.4本协议签署日起满
个月(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7.4
本协议生效后最终交割日前,如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的,甲方有权单方以
书面通知方式解除/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7.4.1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2.4条的约定及时向监管账户支付首期交易价款,逾
期超过
个工作日;
7.4.2乙方存在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适用规则规定或有权机构要
求的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收购实力等实质性条件,及/或乙方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2.5条的约定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7.4.3乙方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提供本次交易涉及的权益变动、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手续等,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2.5条的约定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7.4.4本协议签署日起满6个月(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交割先决条
件仍未全部满足,但甲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7.5各方一致同意:
7.5.1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7.2条的约定解除,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
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其他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其他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状态。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5.2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而解除或终止,各方除应履行本协议第7.5.1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7.6
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
7.6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12.1条除外。
7.7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江西鑫盛共计持有联创电子91,584,312股股份,其中7,208万股已经质押用于融资,质押股份占江西鑫盛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78.7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6.83%。本次江西鑫盛拟转让70,866,14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71%。江西鑫盛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办理标的股份涉及质押的解除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韩盛龙为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曾吉勇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2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方式、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基本情况”。
3、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被动稀释,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2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人员
| 任职人员 | 其他单位名称 |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 任期起始日期 | 任期终止日期 | 在其他单位是否领取报酬津贴 |
| 韩盛龙 | 江西联智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2016年8月8日 | / | 否 |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2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韩盛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北源智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西省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协议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已披露的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安排外,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江西国控党委会、总办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一)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北源智能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北源智能的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联创电子股票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韩盛龙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_________________
韩盛龙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_______________
曾吉勇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699号 |
| 股票简称 | 联创电子 | 股票代码 | 00203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韩盛龙、曾吉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115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江西鑫盛和韩盛龙、曾吉勇为一致行动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大宗交易、回购注销、被动变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持股数量:101,011,99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9.5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变动数量:78,982,815股变动比例:7.41%持股数量:22,029,18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2.09% | ||
占剔除目前回购专户后总股本比例:2.11%
| 占剔除目前回购专户后总股本比例:2.11%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联创电子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江西国控党委会、总办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
(本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联创电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韩盛龙
一致行动人(签字):韩盛龙一致行动人(签字):曾吉勇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