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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下同)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风险投资的定义、决策、披露等事项需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制度未明确的,参照《香港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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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风险投资同时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需按以下要求履行额外审议程序: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资产总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的25%以上;

(2)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盈利的25%以上;

(3)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收益的25%以上;

(4)交易代价达到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的25%以上;

(5)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达到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以上。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资产总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的5%以上;

(2)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盈利的5%以上;

(3)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收益的5%以上;

(4)交易代价达到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的5%以上;

(5)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达到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以上。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风险投资需遵循以下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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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风险投资,需合并计算金额/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二)股权类风险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以标的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未导致变更的,按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三)以设立企业形式进行的风险投资,按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作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1000万以上的风险投资。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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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董事长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组织审计内控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给董事长。

第十八条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拟投资项目作出实施或暂停实施的批复,或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九条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条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作出审批,或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中心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及香港联交所(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两地披露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若涉及香港联交所披露要求的,需同时向香港联交所报备: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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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公告(其中应说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情况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若适用香港规则,需补充披露交易相关比率计算过程、审计/评估报告(如适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几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进入IPO上市辅导期;

(二)被投资企业IPO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三)被投资企业的IPO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四)被投资企业的IPO发审会审议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豁免条件的风险投资,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豁免申请材料及说明,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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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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