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ST易购: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2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3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 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 公司投资理财内部控制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 以自有资金进行中短期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 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者以银行同业存 款,金融债、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 品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不包括公司证券投资及其衍生品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 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 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 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

第二章投资理财管理机构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重大投资与财务决策制度》相关制度规定:

单笔投资额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下(含10%)由董事长

1 / 4

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单笔投资额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20% (含20%)需报董事会批准;单笔投资额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 以上的董事会通过后,应报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前述规定。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五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理财额度。

第六条董事会在审议投资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理财审批授 权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投资理财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理财 产品提供方的资质、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作为投资理财的经办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业务的 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 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理财计划,筹集安排理财资金,实施理财计划 等。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投资理财事宜进行全面核查,出具内部 审计报告书,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投资理财实施流程

第九条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且资金的 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投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2 / 4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十条资金管理中心结合公司中短期资金情况,提出投资额度建议,报董 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中心在审批通过的投资额度内进行具体运作。

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投资理财方案,经财务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 总裁审批,并报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需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和调研,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金管理中心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 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资金管理中心组织专门团队执行投资理财计划,及时分析和跟踪项目进展情 况,定期评估理财效果,及时调整投资理财策略。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 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 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 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投资理财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 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 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

3 / 4

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公司投资理财工作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效益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 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 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七条财务规划中心应加强对投资理财的会计系统控制,根据投资理财 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会计政策。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 减值的,需会同公司财务规划中心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裁办公室批准 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 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本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 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11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